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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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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摘要:近些年来,环境问题的频发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学者们关注,一直以来环境公益诉讼也是一大重点话题,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以宪法、诉讼法、环境法和环境权理论为依据,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原告资格一、环境公益诉讼近些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越发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中国颁布了30余部环境法律,但是效果还是差强人意。环境问题的出现也引发了不少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从无到有,慢慢进入人们的视线,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曹明德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公民、
2、社会组织或政府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的,状告污染公共环境的污染者,以阻止损害行为并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诉讼。[1]他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是从主体和内容的角度出发的,而杨朝霞从环境对人的生态服务功能角度,将其分为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环境利益。他认为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在本质上均属于个体所有的私人利益,但是,当这些人格和财产利益涉及不确定多数人时,便具有了公益的某些特征,因而很多时候被纳入广义公益的范畴。[2]吴卫星将环境公益诉讼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他认为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公民或者非政府组织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除此以外,还包括检察机关公诉和环境管理机关
3、公诉。而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指狭义上的由公众提起的诉讼讼,检察院或政府部门提起的诉讼是其履行法律职责的表现,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属于传统型的诉讼形式。⑶笔者比较赞成吴卫星的观点,环境公益诉讼的侧重点不仅仅体现在“公益”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应该区分“公益”和“私益”。提到私益诉讼,美国、印度和欧盟的环境公益诉讼对原告诉讼资格都有放宽规定,美国由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法律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到1972年《清洁水法》中规定“事实上的损害”(injuryinfact)要件,再到2000年之后放
4、宽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这表明,美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度是更鼓励公民提起的关于环境问题的诉讼。印度于1986年《环境保护法》中仿照美国设立了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公众对于政府部门或公共权力机构的违法失职行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只要他在正在进行的案件中是出于诚信并有充分的利益,法院就会对他的起诉进行受理。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扩展该项诉讼规则,这也同时激励着印度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在欧盟,环保团体的公益诉讼则是欧洲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4],欧盟为了防止滥诉,对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团体设定了比较严格的标准。相比于中国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以及美国、印度关于环境公
5、益诉讼原告诉讼主体的变化,可以发现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更倾向于赋予公民和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构成要件里有淡化“利益相关”的趋势,当然为了防止公民和环保团体滥诉的情况,各国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标准建立了严格的程序体制。主体的扩大化以及公益的广泛性,都反映出各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认识的进步,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作为原告,争取权益,这里的公民不仅仅指权益受到侵害的,任何公民在有能力的情况下都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进入到诉讼当中去。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由于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各种环境问题接踵而来,在面
6、对局部环境问题诉讼时,法院大多是以侵权案件来解决;然而,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在奉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传统诉讼制度中,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没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就是一大门槛,把大部分公民挡在了门外。因此,在这种进退两难的情况下,我国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做出了新的突破。(一)实体法上的突破在现有的理论支撑不了对于环境权益的追求时,人们开始试图寻找一种新型权利理论,作为支撑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这时,环境权就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7、,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5]20世纪80年代,环境权在世界范围内进入了一个发展高潮,在此期间里,有超过40个国家通过环境权入宪等多种方式明确了环境权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6]在我国虽然立法上对环境权有类似规定,但过于总体来说规定比较抽象和模糊,导致实行起来很困难。如我国《宪法》第2条肯定了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但这条规定并没有将公民对环境享有的权利具体化,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利益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无法依据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喜的是,2014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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