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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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第一章引言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高。而司法公正的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司法权力能否得到正确的行使。没冇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司法权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司法权力必需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毫无疑问,监督会对司法公正产生重要影响,而这种影响的大小与好坏,则取决于监督机制是否合理有效。从现实情况来看,监督在提高司法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上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是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负面影响。鉴于此,笔者试对我国目询监督与司法的

2、现状做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和看法。第二章司法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现状2.1司法公正的现状应当承认,我国目前还存在多种形式的司法不公现象,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屡禁不止。冇的法官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吃原告的,喝被告的,拿律师的;冇的法官从自身利益出发,为地方保护主义推波助澜,争管辖、乱扣押、乱收费;冇的法官工作拖沓、办案拖拉,常常无故拖延审理期限,积压案件;有的地法官对当事人冷、硬、横、烦、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有的法官乱办案、办错案等等。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一对李生怪胎,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严重败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尽管司法腐败

3、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缺乏冇效监督制约机制是主要原因。“没冇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流于形式的监督也同样难以防止腐败的发生。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机制是存在的,既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的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还有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等。从形式上看,构成了一种较完整的监督网络,但实际运作的效果不好。2.2司法监督的现状2.2.1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一、人大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需要对人

4、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曾论述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和对于其他的监督手段來说,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最为有力的,也是保障司法公正最为必要的。二、人大监督司法权所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缺失监督法。我国到目前为止还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权力监督的法律法规,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内容、程序等问题都没冇得到明确的规定,这使得人人在实际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任意性、混乱性的现象。(二)人大监督不力、存在失职行为。人大作为国家

5、的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法律监督,不同于民主监督等其他监督,因而不仅是一种权力,还是一种义务,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义务。放弃监督,就是对人民的失职。我国司法腐败的蔓延这一教训再次证明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的通则,也更深刻地反映了对人大在民主与法制建设屮应有法律地位、作用等认识不足,对人大如何有效监督司法机关重视不够,没有使宪法规定落到实处。(三)影响司法独立,进而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与失职行为相对应,滥用监督权也是我国在权力监督中存在的较犬问题。这种情况在个案监督中尤为突出。rtr丁监督立法的缺失,使得人大监督的方式多样,因而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口前多以

6、提案监督的形式为主。然而,人大对个案实行监督,是否真的有利于司法公止呢?笔者认为,个案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因为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人大直接介入具体案件处理的权力。尽管个案监督也许能使个别的具体案件最终得到公正的处理,但这种监督模式妨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国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的内在保障,而各式各样的监督如果行使不当极有可能冲击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妨碍司法不公在此的实现甚至导致更大的不公。另外,个案监督容易给人们起到这样的导

7、向作用——终审判决其实并不是最终的,还是有力量有可能改变的。小结:以上笔者提到了打前我国权力监督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对此,需要特别声明的是,尽管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是说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恰恰相反,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人大的监督功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所要思考的是如何才能止确处理权力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如何建立一套规范、合理、操作性强的权力监督制度,如何使人大监督规范化、合理化,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2.2.2检察监督•、检察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8、监督机关。三大诉讼法也分别明确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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