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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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一、媒体监督少司法独立Z间冲突(一)媒体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妨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十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止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在现实牛活中,新闻媒体面对社会上发牛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及一些鮫为敏感的案件,为了营造舆论攻势和舆论浪潮,为追逐经济利益,违背报道真实性的基本原则,甚至故意制造“卖点”,小题人做,人设专栏、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尤其是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论,或者对地方党政领导针对案件进

2、行采访等等。应该说,这种舆论监督更趋于一种舆论攻势,是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施加的-种舆论压力来影响其办案思维。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受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二)人文关怀异化为人情关怀,充当第二“辩护人”如果说舆论监督的越位很多时候充当了审判者的角色,那么反过來,不当的舆论监督很多时候也充当着辩护人的角色。舆论导向可以是积极的,也町以是消极的,并不是依存于法律的价值评断而存在。况且,要求并不精通法律的媒体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报道也不现实。舆论可以成为民愤的制造器,同样也可以成为“说情”的发源地。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Z间冲突的原因(-)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在运行机

3、理上存在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补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独立乂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彩响,使法官无须掌声、不惧骂名的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可能给法官、给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

4、公正的判决。另一方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有天然的侵犯性。媒体有自己特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并依据其利益基点发表自己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见解。这就在民众之间形成了“传媒审判”的事实,而这种传媒审判与法庭审判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一是事实认定不同。传媒审判中所谓的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件,它缺乏技术性的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司法所言的那种依法律规定,能够以确凿证据來证实的事实。二是事实衣述不同。与新闻报道的一般题材相比,司法题材极为特殊,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的特点,而某些新闻从业者屮确实存在“不懂法”、“偏听偏信”和“滥加评论”等现象,为了吸引读者,扩人传播范围,在叙述事

5、实的过程中强调引人入胜、扣人心弦,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容易对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三是评判标准不同。如前所述,传媒主要是唤起公众内心的道徳准则进行评判,而不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來审判,因此无法恰当的筛选公众所宣泄的耳法制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的社会情绪,理性的得出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判决。因而,当传媒审判作出的判决与法庭审判的判决不和符时,就把道徳与法律的内在孑盾具体展示为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关不可信的错觉,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也正是由于司法要求的独立性、封闭性与传媒固有的开放性、透明性Z间具有尖锐的矛盾。(二)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媒体审判替代司法审判的原因一

6、是司法功能的缺失。历史的中国沉淀了太多的封建法制残余,保留了过强的人治传统;昨口的中国乂经历了一场“彻底砸碎公检法”的法律焜无主义的摧残,人们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知识更为淡漠。而今口的屮国,尽管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但氏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又滋牛着肆意的腐败,司法不公使人们对通过司法寻求止义产牛了极大怀疑甚至丧失了信心。在这样“恶”的强权面前,脆弱的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只能寻找媒体,寄希望于公众舆论來维护自C的权利,因而媒体也就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二是媒体角色的错位。与西方国家媒体不同,中国大多数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

7、喉舌”、重要的“舆论宣传工具”,一方面,传媒必然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严格贯彻止血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但另一方血,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在实践中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经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下来便“高度重视、限期解决”党政各部门紧急动员,从而使问题获得较好的解决。表而上看,媒体舆论确实发挥了监督功能,其实是以“媒体审判”代替"司法审判”的“人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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