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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法律知识探析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探析林龙【摘要】合理的国冇林产权制度,冇利于理顺和调整国冇林产权主体关系,实现各产权主体合理的利益分李,对于促进国冇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意义璽大。本文分析了国冇林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一、产权的概念及设立林业产权的必要性产权是以所有权为丽提和基础的,是广义和动态发展的经济所有权。它与所有权在木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产权是一个比传统的所有权更为广泛的财产权概念。所谓广义,是指其客体不仅仅是物质财产,而且扩展至所有能创造价值、取得收
2、益的牛•产要素,包括知识、劳动等。所谓动态,是指不强调静态归属,更强调查动态利用,各权能的相互协调和相互交错。商品经济的发达阶段,一方面,社会信用手段、信用工具和信用监督长足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分工细化,二者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实现日渐不拘于同一个主体,使所有权的实现过程逐步拉长,权能逐步分离,并导致一些新权能的出现。传统的完整意义的所冇权理论则分解、具体化为产权理论[1]。可见,产权的范畴体现了所有权的耒来发展趋势。森林资源产权分为私有产权、共有(集体)产权和国有产权。在权利界定与权利实
3、现过程不统一时,每一种自决权都会产生权利不稳定、权利保障程度不足、权利维护风险高等虚设性特征。森林资源在产权虚设条件下,私有林会被加速利用,而森林资源更新则缺少激励;在共有林(集体林)屮,权利者为追求分享共有林更多权利,在菲排他性辅助下,最人化地利用森林而不顾及其他共有权利者利益。每位共有权利者均会加大森林环境利用规模而无需承担森林环境利用的外部成本,直至森林环境资源耗竭,国有林也会出现类似共有林的遭遇[2]。因而设立林业产权制度,明晰森林产权对于保存和更新林业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意义重大。
4、木章着重探讨的是森林资源产权中国冇林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二、国有林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对'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归属的界定缺乏激励机制我国将绝大多数自然资源界定为归属国家所冇,森林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自然也不例外(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冇的除外)o森林资源的国家所冇程度Z高与立法保护的强度Z高从林业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各项专门法规的制定就可看出。然而,近年來,对森林资源的乱砍乱伐和盗采盗伐衣明了森林资源的国家所冇权并未得到效的保护,而管理者的破坏性采伐与高成木开发也表明国家财产未得到冇
5、效的使用。例如,国家为了保护数量冇限而生态作用巨大的森林资源,于1998年发布了禁伐令。而1999年3刀4口云南省玉龙雪山的一起火灾,表明由于禁伐,减少了林区管理者的收入,使得灭火投入严重不足,林区群众保护态度消极,见火不报。禁伐使森林在避免了刀斧Z祸时又受火灾肆虐。禁伐与开禁Z争使国有资源的保护举步维艰,归根到底是资源界定缺乏激励机制的问题[3]。(二)国有林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虽然我国《森林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加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然而“国家”毕竟是一个抽
6、彖的概念。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究竟谁又代表“国家”呢?是国务院?地方政府?他们ZI'可到底有哪些权利责任和义务?依据市场经济体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他们共同拥有国家利益,又分别拥有不同的私权、财产所帯来的利益。如果不能对森林资源权属作出明确的划分,当因此而产生权益矛盾时,就只能运用行政权力加以解决。H然资源的产权应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对资源的收益权,另一个是对资源的控制权。如果两种权利相互分离,那么无论何吋、何地、何人或单位,由丁•口利行为的出现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⑷。FI前,我国
7、森林资源的实际控制权被各地方•部门条块分割,国家的整体权益得不到维护;另一方面,缺乏收益激励的地方与部门,或怠于保护,或变管理为占有,导致森林资源的流失与滥用。权能配置不当L利益冲突,严重影响着国家对森林资源所冇权的行使效率,造成对森林的破坏。(三)国有林产权界限不清晰国有林产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有林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法人财产权。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国家,在传统的国有经济的财产权利结构及体制下,国有企业虽然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关系具有明确的形式和概念,但是具体的动作是模糊的,其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
8、的形式・相互关系也是模糊的,缺乏真正的产权主体[1]。作为林业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常常扮演的不是一个资产管理者的角色,而是扮演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力图用行政力量去干涉林业企业的经营以及企业财产的支配。可以说,政企不分,是造成国有林产权界限不清晰的主要原因。(四)未建立起有效的国有林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就得交易,只有交易才能进行产权分离、分割和重组,才能达到配置高效的目的,也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寻找到有能力、也有动力行使产权的当事人。然而,一方面,由于国有林产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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