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外资并购的宏观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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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当前外资并购的宏观法律环境向2002年以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利川外资改组国冇企业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的制度性障碍已经基本排除。对此,业界普遍看好未来中国的外资并购,以为法规出台后并购活动将如火如荼地展开。但从1=1前情况来看,市场上并未发生外资人规模并购的浪潮。为什么“外资并购潮”没有如期而至?当然对此各方有不同德解释,但业界对此一个共同的说法就是当前中国的法律环境尚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外资并购活动的开展。那么中国的“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到底如何?-这便是本

2、文试图揭示的一个中心问题。这里主要从外资准入的角度分析中国当前的法律环境在多大程度上为外资并购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和制度支持,或者,从另一方而讲,中国当前的法律环境如何限制了外资并购的发生。一、外资并购宏观法律环境分析-从法律制度支持角度外资并购在中国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如果缺乏必要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必然给外资并购行为带來极大的不确定性,显然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就是外资并购所面对的法律风险,而外资并购具有典型的厌恶法律风险的特征,正如波斯纳所说,实际上仅仅用诉讼的威胁通常就可以扼杀一个兼并。如果法律风险过大,必然抑制外资并购行为的发牛。从这个意

3、义上讲,法律制度支持是外资并购得以开展的必要条件,一个良好的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必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支撐。外资并购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可喜的是,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建构步伐跟进的非常之快。从目前看,我国己经建立起了-•套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为中心的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外资并购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外资并购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律依据的明确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并购行为的法律风险,使得外资并购的顺利开展首先在制度保障层血上成为可能。本文详细梳理了中国先行有效的与外资并购相关的72部法律规范,并对其做了一个并非完全符合逻辑的基本分类

4、,勾勒出了当前我国外资并购法律框架(详细框架图表参见本文附录二)。(一)外资并购的一般法律规范1、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规范-公司法第七章我国《公司法》笫七章专门就公司合并、分立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并且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的增资、减资、债务承担、变更登记等基本问题,由于《公司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公司Z间的合并、分立行为,因此是我国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规范。2、初具雏形的外资并

5、购法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家单位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条例》,规范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外资并购的基木形式,并H明确了外资并购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且该规定适川丁任何所有制形态的境内企业,明确了外资并购的法律效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因此,可以认为《暂行规定》在相对完整的意义上建立了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是一部初具雏形的外资并购法典。(二)外资并购的特殊法律规范除外资并购的一般规范外,根据外资并购对象的不同,我国还制定了许多特殊的法律规范,在外资并购这些特殊的对象时,

6、除适用上述外资并购的一般规范外,还必须遵照相应的针对具体并购类型而制定的特殊法律规范。这些特殊法律规范从总体上看,基本上是按照并购对象的不同性质而分别制定的,但又是相互亜合叠加在一起的,很难对其进行一个完全逻辑化的分类,只能对其进行一个基本的类别区分。1、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特殊法律规范⑴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基木规范《证券法》第四章专门就“上市公司收购”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并规定了收购的具体程序、信息披露、全面要约的触发界限等基本问题,是对内对外统一适用的上市公司收购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2002年9刀281-1

7、,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竟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M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该规定对内对外统一适用,是对《证券法》第四章的细化。2002年11h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明确规定相应原则、条件和程序,标志着“95禁令”的终结,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虫新全面启动。(2)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2002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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