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类信托业务之受托人责任分析以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为中心

通道类信托业务之受托人责任分析以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为中心

ID:46564222

大小:72.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9-11-25

通道类信托业务之受托人责任分析以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为中心_第1页
通道类信托业务之受托人责任分析以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为中心_第2页
通道类信托业务之受托人责任分析以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为中心_第3页
通道类信托业务之受托人责任分析以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为中心_第4页
通道类信托业务之受托人责任分析以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为中心_第5页
资源描述:

《通道类信托业务之受托人责任分析以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为中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通道类信托业务之受托人责任分析-以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为中心通道类信托实务中,-•般受托人仅仅承担事务性责任,但是根据《信托法》第三丁条第二款,若受托人根据合同将信托事务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即使在合同屮明确约定了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受托人仍然耍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此种规定已经与信托实务脱节,也与最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临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临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提供通道的i方承担风险的规定不符合。面对越来越复杂的信托事务,有必要修改《信托法》第三十条笫二款,改变受托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承担严格无过错的责任的状况。截止至20

2、16年末,我国信托资产达到20.22万亿,其屮典型的通道类信托业务一银信合作业务的规模就己经达到4.75万亿,达到整个信托资产管理规模的23.51%。但通道类信托业务却可能引起受托人责任的争议,尤其在经济下行,在项冃不兑付的时候,更容易引起纠纷。因为按照《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当受托人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即承担无过错责任。解释为严格责任的理由如下:首先,虽然《信托法》并未加上严格二字,但是从文义上讲,只要受托人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管理,在受托人没有过错的时候,受托人也要承担责任。其次,《信托法》在2000年6月的二次审议稿第28条第三款有如下规定

3、:依法代理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人,应当承担与受托人相同的责任。但信托法成文时将该条款删除,即是为了防止受托人将事务转委托给他人推卸责任,如果转委托,受托人也要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再次,根据当时信托法的立法背景,当时信托市场引起了市场混乱,已经被清理多次,信托法立法即是为了规范信托市场,对受托人严格规范,加重受托人责任。但即使合同约定委托人自愿承担风险,但若依据《信托法》,受托人依然要承担责任,此种严格无过错责任已经不适宜信托业的迅速发展,本文接下来将分析通道类信托业务屮,存在的法律规定冲突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并分析了《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需要修改的原因,以及对修改《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

4、款给出了建议条款。通道类信托业务通常是业务实践过程中一个比较口语化的说法。通道类信托业务分为典梨的通道类信托业务与非典型的通道类信托业务。最典型的通道类信托业务来源于《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弓I》(银监发(2014)54号)对跨业通道类业务的定义。通道类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信托公司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屮,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牛•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后来银行与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

5、构均有合作,因此通道类信托业务中的委托人相应的由银行扩大到包含券商、基金了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诸多金融机构。事实上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联险业务,均常常作为银行的通道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投联险业务本质上也是一种信托关系,但本文主要讨论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信托业务。另外还有一种典型的通道类业务则是普通的事务类信托,例如,单一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贷款、投入股权,信托公司不负责尽职调查、不承扌I!主动管理风险,此种通道业务并非仅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委托人可能只是普通的公司或者个人,由于信托公司仅仅

6、只发挥通道的作用,所以信托业务实践过程中也称Z为通道业务。以上两种均是典型的通道类信托业务。在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信托实务中,除了典型的通道类信托业务Z外,述经常出现委托人如银行完全隐名的非典型通道信托业务,主导项目的银行收取高额的保管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信托公司干的是通道业务,收的通道的费用,承担的却是主动管理型的责任,而银行在从所有的交易文本上看基本完全隐名,而实际信托产品投资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均是银行客户,但按照合同约定,银行基本事实上不用承担相应实质风险。即典型的通道类信托业务包含两种:金融机构与信托公司Z间的通道类信托业务以及普通的事务类信托。非典型的通道类信托业务则是金

7、融机构之间,委托人完全隐名的通道信托业务。典型的通道类信托业务木质上是委托人(受益人)实质性承担信托业务活动屮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受托人仅仅发挥通道作用的业务。根据《关于调整倍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典型的通道类信托业务共同特征一般如下:受托人将尽职调查报告的管理责任委托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投向运用、后续管理、以及处分方式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