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无受托债权之诉权质疑——兼评《信托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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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信托受托人无受托债权之诉权质疑——兼评《信托法》之规定陈雪萍2004年6月28日,建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并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又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也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6年6月2日,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东方资产于20

2、06年6月2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就上述债权设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向实业公司催收债权,但实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托公司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业公司清偿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万余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以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信托公司主张: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实业公司认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信

3、托公司对受托债权无径行起诉权。法官认为,本案债权始于建行与实业公司之间,东方资产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受让了该债权后,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因此,东方资产取得了债权人地位。就该债权转让协议而言,债权债务双方为东方资产及实业公司,而信托公司则是与东方资产订立信托合同而取得的“债权”。因信托关系属于一种委托经营关系,依照《信托法》第2条以及第11条第(四)项的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在本案诉讼中,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张的债权,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上述债权的权能。*陈雪萍,中南民族大学

4、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7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信托受托人无受托债权之诉权质疑355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法官将信托关系视为一种委托经营关系,因此,审理涉及信托关系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这不仅导致受托人形式上所有权人的地位被否定,而且受益人的权利也无以保障。一、受托人权利之制度基础:法定所有权与衡平所有权之分离信托的整个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1〕它能使不只一人有权同时对同一宗财产享有所有权。英国学着F.H.

5、劳森、B•拉登认为“基于物的所有权而派生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由诸多的人分享的,因而,将所有权归诸于其中的任何人都不是合适的”。信托“区分了享有财产的收益性功能和重新取得及处分财产的管理性功能两个方面”。信托以信托财产之所有权分离为基础,信托之魅力真正来源于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所有权的分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所有权都非绝对,因为他们都不享有绝对所有权中所有的权利。双重所有权的确立最终形成了英美法独具特色的信托制度,双重所有权缓解了普通法绝对单一所有权的僵硬性,从而使普通法更加完备。在双重所有权结构中,英美法一方面认同所有权的概念,另一方面却不认同绝对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从而给所有权

6、的内容留下了自由创设的空间。受托人或受益人任何一方都没有绝对的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实际上,受托人和受益人二者都以不同的方式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如果两权统一于一人之手,而没有利益的分离,那么,信托就不存在。也就是说,没有双重所有权就没有信托。基于这种双重所有权,一方面,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他可以像真正的财产所有人一样管理和处分财产,但是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随意处分财产,相反他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对财产进行妥善的管理和处分;另一方面,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即实质上的所有权,他充分地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并在一定时候获得信托财产的本金。受益人所有权的产生使信托构筑于一宗财产的双重所

7、有权之上。信托之“两权分离”的制度,在信托当事人间创设了复杂的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此关系,委托人首先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内容,使得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丰富多彩。委托人凭借其丰富的想象力在信托财产上可以创设形态各异的受托〔1〕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7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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