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复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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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复习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1、李某深役潜入木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屮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口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赴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现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

2、态?(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耒遂。(2)抢劫。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眾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犯罪预备。(4)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本题考的问题均为刑法中的基本问题。(1)对于犯罪未遂,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冇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

3、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李某意图盗窃保险拒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拒打开,他的行为耒实行终了,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耒遂;李某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的主观能力有限,并非李某对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如将配电柜误以为是保险柜,因而是能犯未遂。(2)《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李某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而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2)在抢劫行为完成Z后,行为人出于杀人灭口的冃的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

4、原则处理。2、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牛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帯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屮,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力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1)纪某14岁Z前盗窃约7000余元财物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16周

5、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2)纪某14岁生口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己满14、16周岁。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3)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4)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其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蹈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吋候,也对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题考刑事责任年龄。3、王某因犯

6、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寸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釋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2)根据《刑法》第86条和第71条、第69条的观定,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

7、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禅的犯罪分了,假禅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⑷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盜窃罪作出判决;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屮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木题涉及假释的适用、累犯的成

8、立及数罪并罚的原则。4、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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