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研究【读书笔记】

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研究【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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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研究(习龙牛)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1)德国学者认为,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影响愈重,愈应承扌严格的义务,直至类似人合公司股东的义务。P2(2)美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通常对控制股东援用董事义务条款,赋予注意和忠实义务。《美国示范公司法》对此给出了明确规定,许多州在立法时也将此种义务规定到法典当中。马萨诸塞州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分别确立了控制股东受信义务制度和公平交易责任制度。就受信义务制度而言,在英美公司法上,传统意见认为股东不对其他股东负有义务,但随着“压迫”和“個局”案例的增加,一些学说和判例指出公司的股东

2、对于其他股东负有类似于合伙组织成员Z间的最大诚信义务。根据这种受信义务原理,法院即有权介入传统上认为属于口治领域的股东行动,对控制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控制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特拉华州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公平交易责任制度,即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对公司及少数股东而言具备实质上的公平性。法院将对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平性进行综合考察,以确定整个交易的公平性;控制股东负担证明关联交易公平性的举证责任。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同意必须是在信息披雄完整、充分的交易环境中作出,控制股东才能免除关联交易公平性的举证责任。P2

3、-3(3)日木和韩国立法没有直接对控制股东提出约束,而是采用“事实董事”理论,将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决策的控制股东等视为“事实”上的董事,而向其施加董爭应负的义务。(韩国商法耒直接对控制股东课以“诚信义务”,而是提出了“指示业务执行者”的概念——该制度主要指向控制股东干涉公司经营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股东并非组织法上的行为主体,如果控制股东利用自身対公司的影响力,干预董事的意思决定,将事实上取得公司业务执行的实际主体资格,将被视为董事,并就其指示的业务承担相应的责任。)P3-4(4)英国1985年公司法所规定的“影子前事”制度,将形式上不

4、是幫事、但经常指令公司董事行为的人视为董事,因其影响公司事务之实,而使其承担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英国判例法体现了相同的理念,要求控制股东对自C有利害关系的事真诚地依公司最佳利益表决,并且不得任意处置公司财产和其他少数股东的财产。P4(5)澳大利亚现有法律虽没有立接规定控制股东的义务,但澳人利亚法律设有“名义董事”制度。所谓名义董事,是指由控制股东等利益相关人任命并代表其在被控制公司的利益的董事,其为普通董事最大的不同在J:,他代表的是其任命者的利益而不是整个被控制公司的利益。澳人利亚法律强调,作为董事,名义董事对具任职公司的义务不能被

5、耕免。通过名义董事制度,对控制股东企图利用名义董事盘剥公司及屮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控制。P4(6)我国台湾地区在参照德美等国的相关立法后,于1997年修订“公司法”时增订关系企业专章,共12条。该关系企业专章立足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针对控制股东的管制,采取了次位受偿、不得抵消、先补偿后赔偿、连带赔偿、独立代位求偿、表决权限制、投资和经营状况透明化等法律措施。P4(7)我国2005年10月份修订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首次提出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川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6、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笫21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等特定行为的责任。山此,我国法律L:经意识到对控制股东课以高于其他股东义务的必要性,但尚未如境外立法明确规定其诚信义务的性质,因而规范的有关义务也是特定和零散的。【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的《证券法》草案,在屮国证监会的要求Z下,一度明文规定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条款。该草案第57条规定,“上市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负冇诚信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介法权益”。但在8月份的二读稿中,诚信义务因理解分歧已经删去,姝決遗憾。】目前,中国证监会颁行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控制股东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对控制股东违反其义务的行为缺乏应有的威摄力。P4-5(8)关于控制股东正负效应的评价——(一)控制股东对公司治理效率的正而影响有以下两方而:第一,控制股东对自身利益的主观追求会导致代理成本减少的客观结果,有利于解决因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引致的代理问题。因为控制股东的利益更多地与公司利益相关,普遍

8、存在的监督甚至控制管理者的激励,会使管理人员的行为更多地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第二,管理层监督在控制股东治理的条件下能得到更好的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监督可使股东及时地纠止管理者的不当行为或在投资项目等方血提出自己的建议,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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