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执法检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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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执法检查操作指弓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职能部门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职能部门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调查统计、支付结算、反洗钱、货币金银、国库、征信管理等承担金融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职能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执法检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遵

2、循公平、公正、效率原则。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以下检查纪律:(一)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和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二)不得参加被检查人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三)不得让被检查人报销任何费用;(四)不得利用检查职权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私利;(五)不得向被检查人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并依法保护检查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准备阶段第七条立项。各执法职能部门根据执法检查计划、举报信息、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

3、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见附1),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并向法律部门备案后实施;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的,由法律事务部门立项,报主管行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八条成立检查组。立项批准后,根据检查任务和检查对象等情况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主查人和其他人员构成。检查组成员应具有执法资格。综合执法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并确定小组组长。第九条收集、分析资料。检查组在执法检查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注意收集与执法检查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人民银行近期有关被检查人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资料;对被检查人的举报材料等

4、。第十条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应根据检查目的、检查项目和对相关资料的分析,制定检查方案。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第十一条制定和发出《执法检查通知书》。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5天,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2),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综合执法检查由法律事务部门制作《执法检查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送达被检查人。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第十二条根据情况需要对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等内容

5、进行调整的,检查组应重新制作《执法检查通知书》并送达被检查人或在进场时出示。第二节检查阶段第十三条检查组应按执法检查通知指定的日期统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提前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组进入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并填写《执法检查进场记录》(见附3)。第十四条进场会谈。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指定专人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见附4),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

6、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第十五条检查组在检查中,可根据各检查项目的不同采取抽样、核对、计算、分析比较、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知识测试等具体方法进行检查。第十六条资料调阅和保管。检查组根据检查的内容,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填制《执法检查查阅资料清单》(见附5)一式两份,经调阅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查组和被检查人分别保存。检查组应妥善保管调阅资料,防止丢

7、失和泄密。阅完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在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收回人签字。第十七条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见附6),并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取证。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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