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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向雇员行使追偿权应有所限制•发表时间:2009年12月22日•关键字:雇员追偿权•阅读次数:501案件简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过错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雇主在向该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但雇主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有所限制,以免造成其与雇员Z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雇主向雇员行使追偿权应有所限制——女徽淮北中院判决朱振军诉黄守民、朱克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过错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雇主在向该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但雇主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有所限制,以免造成其与雇员Z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2、失衡。■案情02004年起,朱振军雇佣黄守民、朱克翔二人为其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2006年10月25日,朱振军指令二人将淮北市天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安公司)的300件全棉印花布自淮北运至上海。朱克翔、黄守民交替驾驶车辆,当晚9时许,黄导民驾车行至芳茂山服务区时,发现车上绑布的绳子被割断,汕布被划破,部分货物丢失。二人随即电话通知朱振军并向公女机关报案,货物运到上海卸货时,确认少了51件。2006年10刀30H,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予以立案。但该案至今未侦破,且未作岀任何结论。朱振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守民、朱克
3、翔二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1.321248万元。■裁判安徽省滩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守民、朱克翔二人与朱振军系雇佣关系,二人在完成朱振军安排的货物运输途屮除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外,还应当尽到对运输货物的善良管理义务。二人在开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造成货物人量丢失,应当认定二人对货物的丢失存在巫大过失。朱振军作为雇主,在货物丢失原因没有查淸的情况下,先行对货物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对雇主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Z后是否有权向雇员追偿,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平原则,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4、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存在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害,廉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鉴于黄守民、朱克翔二人对造成财产损失并非故意而是过失,如让其全额赔偿也显失公正。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二人的过错程度,二人应当赔偿朱振军实际损失的70%为立。朱振军尚耒实际赔偿天安公司损失的部分,不予支持,但其可以待实际赔偿后另行提起诉讼。判决:黄守民、朱克翔连带赔偿朱振军经济损失39464.33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一审宣判后,黄守民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冋朱
5、振军的诉讼请求。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货物丢失的数量约占总量的六分之一,货物丢火的路段是封闭的高速公路,事发时间又是夜间。同时,货物丢火的确切原因报案后至今未能查明。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黄守民、朱克翔二人存衣重人过失的理由并不充分。但是,黄守民、朱克翔二人作为驾驶员,其职责应当不仅限于安全驾驶,其对于在途运输的货物也应当负有一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货物丢失将近5吨Z多,而且是在黄守民、朱克翔二人实际控制车辆期间,故应当认定其对于货物丢失存在一定程度的共同过失,二人的过错程度相当。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妥。根据权利
6、义务相-•致以及保护弱者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取向,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权利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对丁•运输货物的在途风险,车主有能力通过专人押车等形式加以防范。否则,若将该风险完全交山雇员承担,那么扉•佣法律关系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将不存在实质差异,将造成雇员与雇主Z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明显有失公平。在货物丢失原因至今未能查明的情况下,应当斟酌全案案情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衡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确定当事人Z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朱振军现在仅实际赔偿犬安公司56377.62元,该数额应认定为朱振军迄今因货物丢失所造成
7、的实际损失。根据黄守民、朱克翔二人的过错程度,酌定以其应共同承担其中的30%为宜。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厉十日内,黄守民、朱克翔连带赔偿朱振军16913.29元;三、驳回朱振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析本案两审法院均认定,雇主对于因雇员过错所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在雇主向第三人赔偿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两审法院在主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川未发生人的改变的情况卜,在处理方式上的差异显而易
8、见。在对于两名雇员是否存在重人过失、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这两方面,两审法院体现iii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与一•般平等民爭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鉴于黄守民、朱克翔二人对造成财产损失并非故意而是过失,如让其全额赔偿也显失公正。一般而言,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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