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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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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
2、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幣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五)完成档案管理其
3、他工作。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泄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立过程。档案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
4、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屮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杳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三)鉴定文书归档件。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一)案卷封面;(二)卷内日录;(三)司法鉴定委托书;(四)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五)司法鉴定协议书;(六)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杏、检测、录咅、录像、拍照、笔记等);(七)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八)专家会鉴意见;(九)鉴定文书正本;(十)鉴定文书底稿;(十一)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
5、、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十二)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十三)收费凭据;(十四)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十五)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十六)卷内备考表;(十七)案卷封底。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本条(七)、(八)项内容鉴定机构可以单独立卷。第十二条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H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案卷封面格式及填写参见国家档案局《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有关案卷皮条款。(二)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在有文字的材料正而的右上角、背而的左上角用
6、阿拉伯数字通编页码。(三)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四)卷内备考表应载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由立卷人签名并标注立卷日期,鉴定机构负责人检查卷内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后签名并标注检查H期。案卷装订完毕后应由鉴定人在封底装订处贴档案绵纸封条。第十三条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处部分折起,整齐装订。第十四条归档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使用打印稿,或用蓝黑或碳
7、素墨水书写,耍求字体整齐、清晰、规范,不得以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色带打印件存档。第十五条装订前要作好卷内业务文书材料及相关资料的检查整理。材料要除掉金属物。对已毁损、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要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列于原件后一同存档。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并加以说明,外文材料应附上屮文译文。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迹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或加贴在A4纸上。第十六条应当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CT片、X光片等声像和影像档案,应注明承办单位、当事人、制作人姓名、制作时间、放录时间、内容及
8、与其相关的司法鉴定档案卷号等,并单独整理存放。第十七条司法鉴眾事项办理结束(以鉴定文书发出Z口起为准)或终止(以机构负责人确认终止鉴定的签字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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