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指导老师选定卡-职业医学与工业卫生研究所

新生指导老师选定卡-职业医学与工业卫生研究所

ID:46456153

大小:80.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1-24

新生指导老师选定卡-职业医学与工业卫生研究所_第1页
新生指导老师选定卡-职业医学与工业卫生研究所_第2页
新生指导老师选定卡-职业医学与工业卫生研究所_第3页
资源描述:

《新生指导老师选定卡-职业医学与工业卫生研究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新生指導老師選定卡研究生姓名:學號:組別:□環境職業醫學組□工業衛生組□風險評估與管理組學生簽名:日期:指導老師:日期:協同指導:日期:所長簽章:日期:1.依據本所96學年度第9次所務會議決議,甄試新生需在寒假前選定指導教授,一般考試新生需於8月31日前選定指導教授,並將本卡送至所長處蓋章後才可辦理註冊手續,但每位老師的第3名學生例外。2.依據本所98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決議。自98學年度起,在8月底前每位老師至多可收2名學生,並於九月初方可收取第三名學生。其他未確定指導教師的學生需再與所有

2、所上教師面談。選定指導教師後於學期中更換不在此限。3.休學學生,將撤回指導老師選定,復學後需再重新選定指導教師。4.如選兼任老師、合聘老師或所外老師為指導老師時,需再加選本所專任教師一名,作為共同指導。5.若研究生因興趣不合或溝通困難須更換指導老師者,可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前或第二學年開學前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凡提出申請之研究生仍須與所內其他老師談過後,再次提出指導老師選定卡,倘若所選擇的老師有困難無法再額外指導學生者,將由所長協調後再選定指導老師,始完成更換指導老師之程序。註:專任教師:(空格為簽名處)姓名鄭尊仁詹長權陳志傑郭育良陳保

3、中黃耀輝吳焜裕吳章甫陳佳埜簽名日期合聘教師:賴明陽、張楊全、李水盛、紀秀華、陳主智。兼任教師:于樹偉、蕭宏偉、蘇德勝、陳隆紀、杜宗禮、鍾智文、陳仲達、羅崇義、林宜平。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更換指導老師選定卡研究生姓名:學號:組別:□環境職業醫學組□工業衛生組□風險評估與管理組原實驗室交接:□退還原指導老師辦公室相關財產。□原實驗室(包含共同實驗室)、冰箱、冷藏庫內本人實驗物品及廢棄物清理完畢。□退還原實驗室申請之公衛學院門卡原指導老師:日期:原協同指導:日期:學生簽名:日期:新指導老師:日期:新協同指導:日期:所

4、長簽章:日期:1.依據本所98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決議。自98學年度起,在8月底前每位老師至多可收2名學生,並於九月初方可收取第3名學生。選定指導教師後於學期中更換不在此限。2.如選兼任老師、合聘老師或所外老師為指導老師時,需再加選本所專任教師一名,作為共同指導。3.若研究生因興趣不合或溝通困難須更換指導老師者,須與所內其他老師談過後,再次提出指導老師選定卡,倘若所選擇的老師有困難無法再額外指導學生者,將由所長協調後再選定指導老師,始完成更換指導老師之程序。4.若已確認新指導老師,學生需請新任指導老師寄信通知所辦,並由所辦寄信或所務會議報

5、告方式通知所上教師»得免除與所內其他教師面談程序。姓名鄭尊仁王榮德詹長權陳志傑郭育良陳保中黃耀輝吳焜裕吳章甫簽名借調日期合聘教師:賴明陽、張楊全、李水盛、紀秀華、陳主智。兼任教師:于樹偉、蕭宏偉、蘇德勝、陳隆紀、杜宗禮、鍾智文、陳仲達、林宜平。民國96年6月08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96年6月20日校教字第0960019712號發布第一條為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本準則。第二條研究生應於系(所)規定之期限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以下簡稱指導教授),並持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系(所)辦公室登記。第

6、三條系所主任於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出國及過世等因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第四條研究生欲變更指導教授,需準備以下書面文件提經系所主任(所長)核備,若無違反系(所)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一)研究生聲明「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之聲明書。(二)於原指導教授同意下,簽署「雙方可共同發表原研究計畫成果」或「原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權為其中一人所有」之協議書。(三)新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四)前項之文件需正本三份,經系(所)主任核備後,一份給原指

7、導教授,一份留系(所)辦公室,一份研究生自行保留。研究生如有兩位以上之指導教授,僅欲中止與其中一位教授之指導關係時,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第五條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中止指導關係時,應提書面資料向系(所)方報備並副知研究生,研究生於接獲通知後,得以書面向系(所)方提出異議之聲明。系(所)方應於受理聲明書後,由系主任(所長)於十日內邀集指導教授、本系(所)資深專任教師二人以上及研究生本人,召開協調會議,以協助師生雙方妥善解決問題,協調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經中止指導關係後,系(所)方應盡量協助研究生另覓新的指導教授。第六條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

8、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天前向系(所)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由系(所)務會議於一個月內裁決之。第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