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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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督导工作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会计管理,提高经营质量,维护农村信用社和客户的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及《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三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本办法对所辖机构的会计经营核算活动、事后监督进行检查督导。第二章会计检查督导原则第四条为准确、有效地实施会计检查督导工作,履行会计检查督导岗位职责,检查督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四

2、项原则:1、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会计检查督导人员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组织的影响,对所有会计业务活动的检查督导均保持其独立地位,以达到检查与整改、奖惩密切结合的冃的,真止发挥会计检查的作用。2、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检查督导人员应按照会计检查标准,对被检查单位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3、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会计检查督导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坚持检查行为的公道、止派、有理、有据的原则。在处理同各方面的关系时,应当不偏不倚,讲究分寸,恰如其分,不仅以客观原则为基础,而且要以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4、权威性原则权威性原则一方而是指检查人员

3、有权代表上级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所办理的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同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接受检查人员检查监督的责任,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或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回答有关问题;另一方面是指检查人员通过会计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使被检查单位认同,并立即整改。第三章会计检查督导人员职责第五条会计检查督导人员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各经营网点的会计业务管理、账务核算操作,实行会计检查督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木办法行为的会计检查督导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检查督导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七条各级联社会

4、计部门总经理为本级会计检查督导的总负责人,协助分管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任(行长)指导、管理会计检查工作。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设置会计检查督导岗,依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联社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辖各机构的会计业务、事后监督的日常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导。第八条总检查负责人岗位职责(会计部门负责人)1、组织所辖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检查督导耍求,布置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业务检查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2、审定本单位会计检查督导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审批检查通知书、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和其他检查督导文件。3、定期向主

5、管主任(行长)和上级会计部门报告所辖各网点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计划、财经制度以及经营管理情况。4、及吋研究、解决会计检查督导中存在的问题。5、对所辖网点的会计检查督导工作进行指导。6、对会计检査督导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检查督导人员的政策掌握能力、业务管理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第九条检查督导员岗位职责1、在总检查负责人的领导下,从事本部及所辖网点的会计检查督导工作。2、贯彻执行上级会计部门下发的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并依据上级会计部门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负责起草会计检查督导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3、根据所辖经营网点的经营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实施

6、细则。根据业务发展的不同时期,拟定或修改会计检查督导范围和内容。4、按照检查督导方案,采用各种形式对经营网点、事后监督屮心开展检查督导,负责起草检查督导报告、检查督导结论和处理决定。5、对有关的会计制度、规定、文件、报表等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分析、研究检查督导工作的情况,掌握工作动态,解决检查督导中的疑难问题。6、负责对辖属各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确定性质,提出处理意见。7、及时反馈在贯彻执行上级所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意见。8、对下级单位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9、协助总检查负责人做好检查督导人员培训。10、定

7、期向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捉交会计检查工作报告。第四章检查督导形式和范围第十条检查督导工作在时间及频率安排上,以督导为主、检查为辅的管理模式,通过两个不同层面达到检查督导的效果。第十一条检查督导工作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确定具体的检查形式。检查督导形式可分为:本级自查和上级检查两种形式。1、本级自查,是由本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组织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2、上级检查,是上级会计管理部门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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