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3小时搞定基础先修-刑法张宇琛-厚大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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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赛季厚大刑法先修-张宇琛篇厚大法考2018赛季厚大法考刑法先修作者:厚大刑法独家授课老师张宇琛微博:@张宇琛的刑法天空讲义对应直播:一直播ID74890949第一部分展望2018法考命题规律.............................................................................1-6第二部:刑法学的基本体系........................................................................................

2、.....6-8第一部分:展望2018法考命题规律——以2017年的真题为线索2017年,刑法学科共考查了81分,其中单项选择题21分,多项选择题26分,不定项选择题12分以及主观题22分。2017年刑法学科的考查分值分布与历年刑法考查分值分布基本一致,保持了刑法重点学科的地位。1、热点年年有、命题好素材【2017-2-12】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C.丙吸毒后驾

3、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A选项,丢失枪支不报罪属于真正身份犯,其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用枪的公务人员。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缆车属于交通工具,而非交通设施,所以乙应当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丙在负主要责任的前提下,吸毒驾车,致使一人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12018赛季厚大刑法先修-张宇琛篇厚大法考D选项,对于

4、飞机而言,安全门并非是飞机的关键部门,而丁打开安全门的行为既不能被评价为“破坏”,也不足以致使飞机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以丁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答案】C时事热点:2015年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亚航空乘客擅自开舱门一案,公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的犯罪嫌疑人朴某进行起诉,这是我国首起乘客因为打开应急舱门而受到起诉的案例。【2017-2-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

5、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考点】因果关系【解析】A选项,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甲杀人之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李某在夜间的公路上被撞昏,导致被后车碾压,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乙

6、的撞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王某只有13周岁,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丙给予的过量毒品予以吸食,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所以不中断因果关系。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虽然介入了周某自陷风险的行为,但每个人都有回避离自己最近的危险的本能,周某情急之下的跳河行为并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BCD时事热点:2017年4月河南驻马店女子被撞后,遭2次碾压身亡【2017-2-17】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

7、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考点】盗窃罪,诈骗罪【解析】本案中,被害人张某误以为自己是在客服的指引之下,重新验证手机银行,并未产生处分财物的意思,也没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8、。所以郑某利用了张某不知情的行为,转移了张某财产的占有,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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