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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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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资财产管理制度(一)物资购买1、各种物资由办公室统一釆购,财务科负责监督;办公室设仓库保管员,各科设物资管理人员。2、购置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核,价值5万元以上的,由所长办公会审批,5万元以下的,由所长审批。大宗物资购置须经财务、审计,报所长批准后,以招标形式购置。需要政府采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3、低值易耗用品,由各科物资管理人员按季度提出采购预算,办公室审核汇总,经分管所长审核后,报所长批准。4、印刷等专项业务支出,由各科室提出计划,经办公室审核,报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5、以上规定如因上级政策调整,与上级规定不符,按上
2、级规定执行。(二)物资管理1、物资购入后,连同发货票交仓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办理入库手续。如数量、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得入库,由采购人员负责联系处理。2、财务科根据入库和出库单记账;查验库存物资是否账实相符;对库存积压物资提出处理意见。3、仓库保管员要对各类物资分类存放,防火防盗,贵重物品专柜加锁存放,易燃易爆及毒性物品按规定要求存放;物资不准私自借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归还日期和有关经济责任等方可借出。4、领用物资要填写一式三联的出库单,分别交财务、保管、科室备查;使用物资的各科室须建立账目、卡片,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5
3、、各科室每半年对固定资产清点一次,多余物资返回入库,另行调配;各科室间不得自行调换。6、职工单位内调动不得携带在账固定资产;调离单位时,个人保管使用的监督服、监督监测工具等交办公室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7、仓库保管员对库存物资每月清点一次,各科对在账固定资产每半年清点一次,办公室、财务科每年对单位固定资产清查一次。清查后发现盘亏(盈)时,须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8、固定资产需报废时,要填写报废单,经办公室、财务科审核,报所长批准。报废后应核减账目。报废处理的残值收入,交财务科管理。(三)物资财产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因工作失误造成仪器、设备等国家财产损坏、丢
4、失,要书面报办公室,根据情节和经济损失大小赔偿。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赔偿原价的50%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赔偿原值的40%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赔偿原值的30%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赔偿原值的20%有意破坏者,除按原价赔偿外,酌情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因年久失修、仪器设备本身故障或正常损耗等客观原因所致公物受损,查明原因后可免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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