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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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一、关于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责,机动车方有损失的情形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应向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简称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人赔偿其损失的问题,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行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地责任,另一是行人不承担责任。笔者赞同行人不承担责任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主张行人应承担责任者认为,机动车方受到损害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方有损害,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原

2、则,行人应就自已的过错行为对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是行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6条规定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属《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条款,是一般性、原则性规定规定,第48条规定在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属分则性条款,属特殊性、规则性规定。按照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有规则不适用原则的法律适用规

3、则,《侵权责任法》第48条应当得到优先适用。而《侵权责任法》第48条是准用性条款,本身对机动车道路责任的承担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成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分担的特别法,适当得到最优先的适用。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范围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

4、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发生交通事故时,依据双方的责任大小,将责任承担规定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第二个层次,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第三个层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5、、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第四个层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四个层次,行人的责任逐渐变大,机动车的责任逐渐变小。行人的责任最大时,是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或过失,此时机动车的责任变到最小,即免责。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负全责时,也不需要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个损失,既包括行人方的损失,当然也包括机动车方的损失。第三,行人不负赔偿责任,体现了优势责任原则,反映出更高层次

6、上的公平正义。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民法中自己责任的理念,弥补了过错责任的不足,适应了高度危险产业发展的需要。现代科技给人类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但也伴生了前所未有的危险,高温、高压、高速、高空、高毒害、髙致病性等高危工具和高危作业方式随时威胁到人类的安全,享受着现代科技高度发展成果的人们,当然应对这些成果可能带来的风险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

7、责任,就是高速运输工具使用者应当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让机动车使用者无责赔偿,让行人有责免赔,这一看似不公平的规定,实质上蕴含着更高层次上的公平正义。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全部规定,简单地适用这个规定,显然不能合理地解决司法实践中

8、的问题。如某人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当即被入送至医院,在医院住院治疗了2年,出院后要求致害人赔偿,致害人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对其抗辩理由,任何一个法官都不会采信,但其抗辩理由却符合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头部受伤并当即被送至医院,属于伤害明显,从受伤害之日即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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