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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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程序摘要: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制机制,但长期以来各地诉讼程序不一,有损于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统一了相关规定,但该解释中关于责任承担与诉讼程序的规定违反法律并违背私法自治精神,对此应予注意,应通过案例指导或进一步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案件中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关系。关键词:交通事故保险合同诉讼程序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导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大增。随着2004年《交通安全法》、2006

2、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201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构筑了较为完备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但在实践中,相关问题有待规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司法解释的起草与制定工作,并于2012年11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体责任、赔偿范围、责任承担、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对交通事故案

3、件的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在肯定该解释作用的同时,其关于责任承担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却表现出违反法律、欠缺法理、不便操作等问题,对此不应忽视。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关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该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

4、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不同于交强险的强制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商业责任保险的一种,是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的险种,需要其与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两种保险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交强险的

5、投保义务人必须依法投保,且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不存在投保义务人之说,该合同的成立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责任划分以及涉案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原因,可能存在不同的保险合同关系。在机动车方无责的情况下,仅存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的赔偿问题,若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此时只涉及交强险合同关系。在机动车方有责且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况下,又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仅投保交强险,只涉及交强险合同关系;二是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

6、商业三者险,此时涉及交强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解释》规定的同时审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程序,前提是车辆同时投保了两种保险。虽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目的都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强险制度是依据《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而特别设立的制度,交强险虽仍属保险之一种,但它作为强制保险,体现了国家强制投保的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意志必须服从于法律规定,它与依《保险法》和《合同法》而成立的、体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商业三者险在成立基础、订立过程、赔偿程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7、,且二者在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责任比例方面亦不相同,正是由于二者的不同,《交通安全法》根据其性质对交强险的赔偿程序加以了规定,由于商业三者险的私法性质,该法未对其处理程序加以规定,在此,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既体现了强制保险的性质,也尊重了私法自治的理念。对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赋予了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而对除机动车强制保险之外投保人自愿办理的商业性机动车保险部分,各国的规定不同。关于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第三者对保险人是否有直接请求权,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对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

8、者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不享有直接请求权,商业三者险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一种风险的替代和转移,是被保险人为了分散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订立的合同,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与商业三者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不相同,它是为第三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其旨在保护处于弱势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弱势地位的第三人,其目的是要实现矫正的正义,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因此,在这一立法理念的基础上,法律直接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请求权。尽管有学者认为《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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