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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如何界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责任主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如何界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责任主体?如何界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责任主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责任主体一般从审判实践屮存在的问题、目询确定责任主体的儿种思路等等來界定,本文为您介绍。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而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类独立的合同。现实中,山于建设工程普遍存在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由多家单位联合投资的情况较为多见。具体运作过程中,有多样运作模式,常见的有三种,第一种是投资各方共同组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发包人对外签约;第二种是设立筹建办公室或指挥部(不进行工商登记),山
2、筹建办公室或指挥部对■外完成招投标及签约工作;第三种是由联建单位中的一家出血订立合同,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资金,或是负责项目立项,一般不与承包方肓接发生关系。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如建设方采用第一、二种运作模式,确认责任主体一般不会发生争议。第一种模式由项目公司肓接承担责任,第二种模式则参照民法通则第九I-二条关于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由联营各方承担责任。目询争议较大的是而述第三种运作模式。争议核心在于是否要将未参与发包、签约过程的联建单位确定为诉讼主体。如果将未参与发包、签约过程的联建单位作为案件当
3、事人,由于其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便会出现是否有依据判令其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建设工程介同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由于合同相对方与其他联建单位按约定比例取得竣匸建筑物的权利,发包人不能以竣工建筑物的全部权利向承包方承担债务,亦会产生承包人的利益如何了以保护的问题。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方存在较人争议,裁判思路的差异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二、目前确定责任主体的几种思路1•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责任主体。该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既然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纠纷,法院就应当围绕合同关系进行审理,根据介同的相对性原则确认责任主体。如果将合
4、同关系以外的主体列入合同纠纷屮一并解决,势必将同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有违一案一诉的基本诉讼原则。而且,合同的效力在-•般情况下只及于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侵害债权等情况不属本文讨论范围),对合同外的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因此,责任主体只能确定为签约的建设单位。虽然如此处理,可能因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有限会对承包方的利益有所影响,但可促使承包方正视交易风险,规范建筑业市场,逐步杜绝承包方只与联建单位中的一•方订立合同的现象。此外,承包方的利益不会因合同的和对性原则而受实际影响,因为合同法规定了承包方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方可以在执行阶段肓•接屮请拍
5、卖建筑物行使优先受偿权。2.基于代理关系确认责任主体。此种观点认为,在建设方存在联建关系吋,联建单位中的一方出面订立合同,应视作联建各方将建设事项委托出而的一方行使,施工方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才不与其他联建单位签约。签约方的行为对全体联建单位均有效,故应判令全体联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3.基于不当得利之债确认责任主体。此观点认为,当存在发包方与建设单位分离的情况吋,发包方并不完全拥有建筑物的权利,其他建设单位取得建筑物权利属不当得利。发包人与其他建设单位Z间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2.基于公平原则确认责任主体。该观点认为,如呆仅仅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6、,承包方会凶发包方未完全取得建筑物的权利而无法实现债权,更可能造成联建单位因此而规避法律的现象,即联建各方以权利分配比例较低的一方出而签订承包合同,致其他各方对工程款可免除付款责任。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衡平当事人的关系,判令联建各方均承担责任。三、综合分析的结论前述几种意见均有各自的依据,笔者依据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提出一点新的看法。合同法首次设立了不动产优先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if]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7、,也可以屮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的该种优先权属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合同法该项规定,笔者认为,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如果存在发包人与建设单位分离的现象吋,一旦承包人提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诉讼请求吋,应当将全体联建单位都列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理由如下:1•承包人的优先权从性质上属担保物权,承包人的权利指向首先是物,即已竣工的建筑物,由物而及于人,即建筑物的权利人。山此,该类案件中实际是审理两重法律关系,一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二是因承包人诉请行使法定优先权而引发的承包人
8、与担保物权利人之间的权利转移关系。当然,笔者所指的权利人仅限于建筑物权利的原始取得者,不包括通过转让程序而取得权利的主体。2.各联建单位根据联建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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