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廉政法》责任主体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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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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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视《廉政法》责任主体范围的界定 确立《廉政法》责任主体,要明确几个区别:行政类立法和刑事立法的区别;“社会公务”和刑法上“公务”的区别;公务职员和国家工作职员的区别;公务和劳务的区别;公务组织和公务职员的区别。          为了遏制***的蔓延,巩固中国***的执政地位,我国一直在酝酿制定《廉政法》。《廉政法》中责任主体的确立,直接影响到该法的适用对象和能够发挥的功能的大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试对《廉政法》责任主体确立中应当注重的若干新题目发表管见。    一、应当明确《廉政法》这一行政类立法和刑事立法的区别    《廉政法》并非专门针对已经触犯刑法的***行为而制定,而是

2、一部有关把握一定职权的职员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的行政类立法。因此,《廉政法》中的责任主体不同于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对有关职员的要求也完全不同于对犯罪主体的要求。它主要不是通过直接规定对***行为的处罚以达到推行廉政建设的目的,而是通过具体规定有关职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设置违反有关义务必须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处罚,以达到规范责任主体的行为的目的。因此,在考虑《廉政法》的责任主体时,不能把目光仅仅投射在***分子的身上,而应当将所有可能陷进***深渊的部分和职员的职务行为都纳进调整范围之内。    二、应当明确“社会公务”和刑法上“公务”的区别    《廉政法》

3、所要调整的是整个社会中把握一定职权的部分和职员的行为,假如说这些部分和职员所从事的活动也属于公务的话,那么可以概括为“社会公务”,即为了社会的发展而依职权从事的治理性活动。如私营企业中的经理从事的经营治理私营企业的活动,会计、出纳从事的记账、核算活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及其职员所从事的治理性活动。这种公务活动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刑法上的“公务”。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刑法上的“公务”,仅指属于国家性质一类的公务,即“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视、治理等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治理性特征。而《廉政法》中的“社会

4、公务”,不但包括国家公务,而且包括集体公务和其他依职权所从事的治理性质的活动。前者是指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中的公共事务;后者则包括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之外的所有依职权所从事的治理性活动,如私营企业内部的把握一定职权的治理职员依职权所从事的治理性活动。这两种公务活动固然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的特征,却都具有治理性的特征。    三、应当明确公务职员和国家工作职员的区别    所谓“公务职员”,即从事公共事务的职员。如前所述,《廉政法》中的公共事务是指社会公务,即为了社会的发展而依职权从事的治理性活动,包括国家公务、集体公务以及私人部分中的公务,相应地,《廉政法》中的公务职员则包括从事上述

5、三种公务活动的职员。在界定“公务”的内涵和外延时,由于以辞推义无法得出公道结论,学者们不得不绞尽脑汁来总结回纳刑法中“公务”的特定内涵和外延。最后在以下两个方面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刑法中的“公务”具有国家代表性或者说国家权力性。这是指刑法中的公务是一种代表国家而从事的活动。行为人之所以有资格从事这种活动,是由于他拥有从事相关活动的职权,即依职位而产生的权力。  第二,刑法中的“公务”具有治理性。确定了刑法中的“公力”的涵义,刑法中的国家工作职员就可以脱离行为人的身份而仅仅根据行为人所从事活动的特征来进行判定了,即只要是依职权代表国家从事治理性工作的职员,就属于国家工作职员。  

6、公务职员和国家工作职员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国家工作职员是公务职员的一种,公务职员中除了国家工作职员外,还包括集体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职员,以及私人部分和公私混合部分中依职权从事治理性活动的职员。    四、应当明确公务和劳务的区别    公务以一定职位和由此产生的权力为存在条件。行为人假如没有一定职位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其从事的活动不可能属于公务。之所以要对公务作出这样的限定,是由于这里的“公务”是一种能够滋生***的活动,而***滋生的条件是权力。没有气力及于他人或者他物或者他事的权力,就没有从事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行为的依托,也就无从进行***。因此,公务活动都是基

7、于一定职位和由此产生的权力而实施的活动。由此可以将一些表面上看界于公务和劳务之间的行为性质终极作出划分。  公务活动的治理性是就其内容而言的。它表明依职位而产生的权力的内容表现为治理,正是由于拥有这种对人或者物或者事的治理性权力,使得公务活动有了滋生***的可能。当这种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监视和制约时,人性中基于本能欲看而产生的贪婪、索取、占有等动机就会恶性膨胀,就会驱使把握权力者利用所把握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原始欲看,***由此而产生并蔓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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