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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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范围的界定作者简介:苏睑,南京审计学院,南京审计学院2012级审计硕士研究生。摘要: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也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还没有完善的模式可以遵循,还有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认识不清;対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明确等。因此,本篇文章针对以上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以公共受托责任为理论基础,从宏观上探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并通过公共受托责任与经济活动的关系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进行确认,最后通过经济学理论与管理学角度以决策和执行活动为出发点,最终对经济责任审计屮领导人的责任进行界定,为完善经

2、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关键词:公共受托责任;经济责任;审计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的发展,对经济权力监控的要求越來越高。党的十八大対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出了部署,强调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审计工作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刘家义审计长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突出对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资金的关键岗位负责人的审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审计质量、效率和结果运用水平。所以,对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范围的探究显着尤为重要。二、国内文献综述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特色社会

3、主义背景所产生的,具有屮国特色,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审计形式,所以,国外对相关内容的研究较少。国内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不长,至今也不过二十余年。一些学者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关于责任范围的界定进行了研究。邢海东(2001)认为责任是基于权力义务关系而派生出的対拥有权力者应尽义务履行程度的•种客观表述。具体说,权力人因行使具体行为权所应承担的是直接行为责任,因行使主管、领导等间接权力而应承担的是间接责任。鉴于此,对经济责任进行界定、评价,也应根据领导干部所拥有、行使职权的不同,而分别从直接经济责任和间接经济责任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评价。李建军(2002)认为领导干部因行使的

4、权力不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不同。因此,经济责任界定与评价也应根据领导干部所拥冇、行使职权的不同,以及个人经济行为的规范程度,相应承担不同的经济责任。在“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基础上提出了“牵连责任”。陈丹萍(2003)提出观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性评价,应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对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区分;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的界定;任期责任与历史责任的区分;单位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的区分;过失责任和故意责任的区分。并提出了对责任人的责任界定,不但要结合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还要充分考虑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具体情况。彭振威(2005)提出理论

5、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动因、概念和内容、主题、定位、作用于意义以及评价方法于指标体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全面系统论述不多,尤其是缺乏対经济责任审计的界定和确认的深入研究,以至经济责任的边界难以界定、经济责任的承担者难以确泄、承担经济责任的程度难以界定等。综上所述,学者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经济责任的责任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于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国内在该领域的研究尚处于实践阶段,许多组织对经济责任审计还不够了解,综观国内外研究现状,不足之处在于:对责任的界定主耍是从权力角度研究,而从经济活动与绩效层面研究

6、的很少,不能够动态地从经济责任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来界定被审计领导丁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不能够将对“人”的审计与对“事”的审计,即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与其所在地区、单位和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营管理情况有效地结合起来,全面、科学、公正和客观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二、公共受托责任的内涵1985年5月,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三届大会发表的《关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指导方针》的东京宣言中,给其赋予了如下的定义:“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经营公共财产的机构或人员冇责任汇报对这些财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并负有财政管理和计划项目方面的责任1991年5月,在北京举行

7、的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五届大会发表的《北京宣言一一促进公共财物与投资有效管理的指导原则》中指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人对那些资源所负有的职责”。秦荣生教授(2004)认为:“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或人员,由于其资源或资金主耍由国家或地方提供,由此便产生了与这些提供资源或资金有关方面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公共受托责任首先是以国家或社会公共资源管理使用权委托和受托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公共责任。我国的公共资源包括代表国家的党政机关直接掌控的经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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