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结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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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均衡结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科学评价审判绩效,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发展,确保审判任务高效、有序完成,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均衡结案指相对期限内各月平均结案数的波动幅度应在一定范围内。第二条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均衡结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当月收结案情况,向全院通报,以提高整体结案率和个人结案率,确保均衡结案。第三条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在全年各阶段均应保持正常收案,达到均衡收案。第四条每月结案均衡度均应达到65。第五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全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适时调整结案任务基数和结案率指标。第六条每月20日

2、仍不能办结的审理(执行)时间超一年的案件和审(执)限内未办结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及所在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分管院长签字后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第七条均衡结案指标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下达给各庭(局);各庭(局)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根据院级任务指标按分解至每一位审判执行人员,并将月结案数和结案率指标报分管院长,由庭长(局长)组织实施。第八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均衡结案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九条当月未完成结案指标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庭长(局长)要向分管院长书面汇报原因及下一步工作安排;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结案指标或季度未完

3、成结案指标的,分管院长要向院党组陈述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指标的,该业务部门须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分管院长应到场并做出检查;全年三个月未完成结案指标的,该部门及部门领导年终不得被评先创优,庭长(局长)应在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作检查。第十条对均衡结案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管理能力较差、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可提请院党组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第十一条缩短办案周期,提高结案率,尽可能简易程序二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四个半月内结案;执行案件四个半月内结案。第十二条在均衡结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其取得的成绩

4、记入干警业绩档案,作为评优创先和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政治处应遵循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规律,将干警的思想教育、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文化活动及年度休假均衡安排在全年各时段,在保证学习、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减少对审判工作的影响。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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