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法第133条的两个“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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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新刑法第133条的两个“逃逸”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设的内容,如何理解第二款“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与第三款“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的含义,如何分析两个“逃逸”的罪过形式与法律定性,是本文拟探讨的问题。一、新刑法第133条第二款“逃逸”的定性一般而言,能够彫响刑罚的轻重,主要有两个方

2、面:其一是从行为特征的角度看,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差别,其二从主观心理角度看,是否存在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差别,结合新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立法者Z所以对第二款的情形处以较重的刑罚,归根结底在于第二款规范的行为较Z第一款规范的行为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主观恶性,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由此可以看出,肇事者抢救伤者是他的法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由此导致可以构成犯罪的后果的发生就成为一种不作为犯罪。如果说新刑法第133条第一款是基本的犯罪构

3、成,那么其第二款就是加重的犯罪构成,其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行为人肇事后,理应釆取积极措施加以挽救,但他为逃避法律的追究,置被害人或被害财产于不顾,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这里的“逃逸”应理解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即在结果方面,逃逸后的结果并未超越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即尚未转化成另一种重层次的结果,否则立法者也不会在该条第三款另行规定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第一款与第二款在罪质方而并无区别,第二款罪过形式仍为过失,因而这里的逃逸行为并不独立成罪,不影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通

4、过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应当纳入第二款的“逃逸”:(-)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撞成重伤而濒临死亡,即使得到及吋抢救也难免一死,行为人畏罪逃逸而使被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只定交通肇事罪一罪,对其处罚适用第133条第二款,因为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被害人,也难以救活,从而否定了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Z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肇事当场致使被害人死亡乂逃逸的,这种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被害人被撞死还是对肇事结果听之任之、放任不管,行为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对其处罚适用第133条第二款,因为被害人死广与行为人逃逸行为仍无因果关系。(三

5、)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伤,但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而被害人在抢救途屮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或由于医疗事故而意外死亡的,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并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Z间介入了其他因素,两者Z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行为人只对先行的肇事行为负责。二、新刑法第133条第三款“因逃逸致人死亡”小的“逃逸”的定性面对交通肇事的严峻现实,立法者加大了打击力度,在新刑法第133条比照I口刑法增设了第三款,但由于立法者对交通肇事罪过形式的复杂性与逃逸行为的多样性估计不足,导致了理论上与实践上对交通肇事罪笫三款的重大分歧,有必要加以深入

6、探析。学术界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的理解,大致形成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吋而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逸又造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这种观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第二次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未构成犯罪,在逃逸的过程中造成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第四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以下两

7、种情形:其一,行为人肇事后,知道被害人受重伤,但弃置不顾,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抢救而死亡:其二,行为人第一次违章致人重伤或死亡,为逃避罪责,行为人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对第二种观点,它的可取之处是认为交通肇事后“I大I逃逸致人死亡”是以行为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它的不足之处在于实际否认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使受伤的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有人提出:“连续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因逃逸致人死亡'有质的区别。”因而第二种观点较难为人接受,由此不难看出因逃逸致人死亡小的“人”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

8、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逃逸行为己被交通肇事行为所吸收,I大I为行为人虽然在违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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