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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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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转变的新思考 论文摘要在刑法立法发展的新时期和新机遇下,我国刑法需要作出积极的回应和改变,立足于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现实的立法技术和习惯以及国际化背景下的犯罪整体发展趋势,在立法上的寻求新的应对之策,尤其是在选择立法模式方面,应该放弃单一的法典型立法模式,追随解法典化这一新时期的潮流。本文拟对刑法立法模式的重新建构提出一些意见以求能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刑法立法模式问题产生更多的重视和更深入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刑法立法模式法典型刑法立法模式单行刑法立法模式附属刑法立法模式 一、关于
2、刑法立法模式的基本概念理解 一般来说,学界对于“立法模式”一词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尽相同的定义: 一是指有立法权的主体机关在立法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法律类型。如何确定立法模式的选择与法的性质及其所调整的范围大小有关。二是指立法的形式选择及立法方法。其内容既涵盖了基本制度的设定,又包括了具体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选择。三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所采取的过程形式。这主要是指法律产生的方法以及结果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就以上三种含义来说,笔者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的理解,也即对于刑法立法模式选择这一课题的理解,我们应
3、该从刑事的具体规范性文件究竟是以何种形式呈现的角度来考察。 二、关于各种刑法立法模式的优劣比较探究 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种,它们分别是法典型刑法立法模式、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单行刑法立法模式、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以及刑法修正案型立法模式。(由于判例型立法模式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行的刑法体系存在巨大差异,故本文在此不予讨论) (一)关于法典型刑法立法模式的评价 法典型刑法立法模式最突出的优势是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较强的权威性和较积极地一般预防效果。将所有关于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刑法规范统一
4、归纳于刑法典之内这样一个系统化、体系化的法律规范编纂体,既方便司法机关办案时适用,也方便公民查阅各式刑法规范,根据现有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日常行为。 然而其劣势也很明显,一是作为法典化的指导思想——理性主义本身存在不可忽视的内在问题:在面临不断更替和持续变化的社会生活时,理性主义思想往往显得有些无所适从。过于稳定的法典难以应对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及其对法律的种种需求,如果硬要将一切都囊括其中,反而变得更加死板而僵硬,缺少灵动性、变通性。二是刑法典自身存在不少的空白刑法规范,此种规范的大量设置常常与罪刑法定的
5、基本原则相违背,并往往模糊了刑法真正的处罚范围。 (二)关于单行刑法立法模式的评价4 单行刑法立法模式的主要优势体现在:一是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及较高的灵活性,其制定程序和条件相对简易,对新型犯罪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二是可以统一集中规制某一类型的犯罪,独立、专门针对一部分特定的事项做出及时、有效的修改;三是可以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修改刑法典,比如说刑法的空间、时间效力适用原则、犯罪主体的界定、共犯处罚规定等等方面。 以我国单行刑法为例,其不足之处则有:一是设定单行刑法的名称太过随意,不够规范;二是确
6、定单行刑法的条文表述方式及标准并不统一,有的单行刑法采用的是类似刑法典式的条文表述,有的则是采用修订式的条文表述;三是如何确认单行刑法生效时间的标准并不统一,有的采用同时主义,有的采用异时主义;四是单行刑法自身的散乱性对刑法体系造成的巨大冲击问题。 (三)关于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评价 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办案,另一方面更容易结合最新的刑法理论,从而进一步服务于司法实践,此外,更能极大地威慑以及预防特定的犯罪。 但其不足之处也值得关注:一是在整个附属刑法之中,都缺少了较为具体
7、的法定刑,仅仅抽象规定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在一定的程度,附属刑法与刑法典产生的不小的冲突,这也主要归结于附属刑法自身设置的缺陷;三是就我国而言,附属刑法分布较散,过于凌乱,无法分门别类,立法范围仍不够宽,不像国外的附属刑法可以衍生出诸如金融刑法、经济刑法、环境刑法等等。 (四)关于刑法修正案立法模式的评价 以修正案的方式来修订刑法典,主要的优势有:一是仅替换原刑法典被修改的内容,可以极大程度地维持了刑法典的稳定性;二是能保持刑法渊源始终统一于刑法典之内,形式上保证了刑法典的一体性和
8、连续性,还便于司法机关办案时统一适用以及公民查阅学习;三是提高修法效率,有效利用了立法的资源,节省了成本; 然而,我国采用刑法修正案立法模式也涌现出了一些消极的问题:一是仅以刑法修正案作为修订刑法的唯一方式,立法模式显得过于狭隘;二是在修改过程中只采用替代条文的方式过于单一;三是历次刑法修正案生效的时间采用标准并不统一,有的采用同时主义,有的采用异时主义。 三、关于我国刑法立法模式转变的新思考 社会生活不断变化,充满了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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