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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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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论文关键词: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条约义务原则/刑事代理审判原则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要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界定“领土”的内涵;将《刑法》第6条至第10条的“本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采用“双重犯罪原则”;对适用保护原则惩处外国公民在域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尽量作详细规定;取消对外国人在我国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最低刑期的限制;在《刑法》中增设刑事代理审判原则以
2、严密法网。一、完善我国刑法中属地原则立法的思考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是指一国对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可以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其为何种犯罪,不论被害人是谁。根据属地原则.freelanns,VerlagKG,Seite221ff.)相比较而言,主—客观的遍在地原则规定得更为合理。为了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我们认为,我国刑法也应采用主—客观的遍在地原则,即对那些企图在我国领域内和在我国登记的船舶上或航空器内犯罪,或实施本应发生犯罪危害结果但危害结果没有在我国领域内和在我国登记的船舶上或航空器内发
3、生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企图在我国领域内或在我国登记的船舶上或航空器内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或造成某种犯罪结果,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上述行为没有实施或结果没有产生,因而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我们建议在《刑法》第6条第3款之后增加一款,以进一步对犯罪地作详细界定,(注:《德国刑法典》第9条、《奥地利刑法典》第67条第2项都是直接界定犯罪地的条款。)即《刑法》第6条第4款:“犯罪行为地是指行为实际实施或设想实施的地点,或者在不作为的场合应当实际实施或设想实施行为
4、的地点或者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实际出现的地点或设想出现的地点。”(三)关于“本法”的思考《刑法》第6条使用了“本法”(注:事实上,该法第6—10条使用“本法”一词达12次之多,涉及的已不仅仅是属地原则的规定,但由于其所指一致,缺陷相同,故放在属地原则中一并说明,在属人原则等相关条款中不再赘述。)一词,此处“本法”的外延是什么值得探讨。按照字面含义来理解,“本法”当然是指“使用该词的这部法律”或“做出该项规定的这部法律”,即指《刑法》。但众所周知,刑法包括《刑法》(狭义的刑法)及其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
5、刑法。如果认为《刑法》只是规定《刑法》本身的效力范围,那么,每一部刑事法规都要规定其法规的效力范围,这不仅不可取,而且也是不可行的。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似有三种:第一种途径是将《刑法》第6—10条中的“本法”一词,的外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广义的刑法)。一般说来,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当刑法用语的通常范围明显小于其规范范围时,应当允许进行扩大解释,即将其通常范围扩大至规范范围。(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就有扩大解释的成例,如将放映“淫秽电影”解释成传播或散布“淫画”等。按照通常理解。“画”是指静止的
6、图像,而电影中的图像是动态的。其实,电影放映机只是将24幅面在1秒钟内呈现在观众眼前,通过观众的视觉残留,而认为画面是动态的。这样,“淫秽电影”也就顺理成章地被解释成了“淫画”,即“画”的外延被扩大至包括“动态”的电影影像在内的图像了。)但是,能否将含义非常明确的“本法”(《刑法》及其修正案)解释为包括《刑法》及其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在内的广义的刑法呢?我们认为是不能的。因为扩大解释不是将刑法用语的外延无限制地扩大,而只是在其本来范围内展现其外延而已。再者,在解释的时候,我们还要尊重文本的客观性,
7、且使法条之间互不冲突。如果硬将“本法”作扩大解释,会与《刑法》第12条的规定产生矛盾(该条规定中的本法应明确是指《刑法》)。故“本法”是不能被解释为包括《刑法》及其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在内的广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种途径是假定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通过刑法理论予以解决。即《刑法》第6—10条中仅仅规定《刑法》及其修正案的效力范围,而不涉及广义刑法的效力范围,后者通过刑法理论来确定。然而,我们认为这种假定是不合适的。因为刑法的效力范围,一般而言是针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犯罪才需要确认的。一国刑法的
8、效力作为该国主权的一种宣示,必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宜通过刑法理论来界定其范围。第三种途径是将《刑法》第6—10条中的“本法”一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陈忠林教授在《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一文中提出此建议(参见陈忠林:《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刑法》第12条在规定时间效力时也使用了“本法”的概念,但《刑法》第12条的“本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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