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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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并口日益趋于一体化。跨国公司在这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跨国公司依仗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对知识、技术的学控优势和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熟悉,往往一海外子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的形式,不断的把触角伸到世界各地。但作为跨国公司的重耍组成部分的海外子公司,其利益往往要受到本国母公司的损害。如何在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确认本国母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必要的,应当成为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跨国公司;非法干涉;法人人格否认自从我国在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到屮国市场,特别是那些

2、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经济来说是一把双刃剑,给我国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何才能做到趋利弊害,更好的规制跨国公司在华的行为呢?那么我们就要弄清楚跨国公司的的行为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关系。本文主要从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实体各自的法律责任,以及结合当前国际上各国在处理母子公司关系问题上的一些先进做法来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一、跨国公司的主体资格企业的主体资格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即法律关系屮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那么跨国公司是否具冇主体资格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MNC),又称“

3、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全球企业”、“国际公司”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跨国公司,在国际上尚没冇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目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是在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1983年特别会议上草拟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中提出的相关定义:“本守则所称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者别的因素相联系,其屮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4、①由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是由若干个法律实体(了公司或者分公司)组成,以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合同以及合资合营等形式)对齐个实体享有权利,但是也并不是因此而获得法律主体资格。由于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分别依据本国或东道国法律而设立,因此母公司与了公司拥有不同的国籍。跨国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以每一个成员的名义承担的,也并不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承担法律义务。所以跨国公司并不是公司,而是有数个法人组成的集合体。是以一个综合概念,只是在特定的法律范围内享有主体地位。(-)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法律人格我们知道跨国公司是由数个法人组成的实体的集合,在国内法上诸实体没有特殊的地位。

5、他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母公司是依据木国的公司法设立,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是母国的法律决定;而跨国公司是东道国的法律实体,或者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而设立而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与东道国的其它法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或是作为分公司的在东道国登记注册而依据木国法律而设立,其地位屈于外国法人。木文主要探讨了公司的法律人格。子公司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有自己的公司名字和章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能够以口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貝•有国内法人人格。(-)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由于跨国公司经常以特许协议的方式与东道国合作,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BO

6、T)或口然资源的开发等。与一般的协议不同,特许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而另一方为跨国公司。对于这种情况,有学者认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一方国家基于协议的签订,已默示的承认另一方的外国投资者为国际法主体。②按这种观点,一方是国际经济法主体与另一方发生法律关系,另一方就必然是国际经济法主体,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比方说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是商人,那么与Z发生交易的另一方也可能是纯粹的消费者。%1余劲松:《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人学出版社1999年版版,第20页。%1陈光中:《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版,第28页。按照法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

7、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因此,跨国公司耍想成为国际法主体,必然享有国际法规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然跨国公司是由东道国各个实体的集合,因此只能是国内法上的产物,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所以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依据东道国法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跨国公司缺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个行为能力,不可能是国际法主体。(三)跨国公司是否是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有学者主张:“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积极参加者,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因而也是国际投资法主体。”①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国际经济法是否是一们独立的法律部门尚不确定。然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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