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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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问题摘要:人类的消费行为与产品及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因为有人类就有消费行为,有消费行为就有产品,有产品就有产品质量问题。而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则是产品的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一种必然后果。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现仅就《产品质量法》立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自己的认识。毕业论文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瑕疵担保目前,我是《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制,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即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

2、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一)产品质量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2000年7月22日的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而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很难直接追究这些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

3、》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富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要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运输人或仓储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为援引法律处理相关的纠纷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二)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理检验机构因其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根据上述的概念,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虽然,产品质量法关于行政规范方面的规定的较多,

4、但监督规范特别是拒斥施规范不够,并且缺乏相应的对于监督措施实施的保障制度,从而对产品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有所影响。例如: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其中的问题是如果监督部门违法该规定,不抽查,即不按规定

5、履行职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由谁追究?另外,如果被抽查者拒绝抽查,不予配合或阻挠抽查的,在行政处罚规范中则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建议将抽查活动制度化,并在立法中对相应的内容做以规定。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部分(一)产品质量义务方面规定尚不完善产品质量义务是认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基础,没有它,则无从判断或成立民事责任,因而其地位非常低,也较全面,但不够完整不。例如,产品投放流通后没有继续观察的义务,对投入市场当时符合标准的产品,后来随着科技进步发现有问题,生产者是否有回收或采取其他措施、避免产品发生危害的义务?我国质量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我国台湾消保法实施细则予以了明文规定。按照产品后续观察

6、义务,生产者在将产品投入市场后注意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一旦投放市场的产品因科技的进步暴露出有缺陷,就应采取措施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品并负责回收该产品,否则不能以开发风险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这一义务对于事故的防止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将此义务分配给生产者从风险控制能力角度面言是合理的,因而我国应吸收此一做法,将其规定为生产者的义务之一。(二)民事归则原则对学术上的分歧未能解释明确《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中既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引起争议最大的就是民事责任部分。《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抑或发生合同与侵权的竞合?关于《

7、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归则原则,有人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的学者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认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也有人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为“严格责任”o还有人认为,《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应为无过错产品责任(即严格产品责任),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对学术上的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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