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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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指导作业%1.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深入理解即:(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的要求进行的,只耍屈于其管辖范围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对之实施行政指导(2)实施行政指导的宗旨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口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3)行政指导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

2、和政策,尽管一些行政指导行为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多数行政指导行为则是基于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作岀的,有的则是直接根据国家政策而适时、灵活地作出的(4)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自主决定接受或配合与否,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1.特征: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2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定的职责任务和管辖事务的范围灵活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示范、告诫等方式,

3、对社会经济生活作出及时■灵活的反应3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传统行政主要是“消极行政”,政府基本上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生活很少主动干预。在现代社会,由于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政府为了平衡公益和私益,兼顾公平和效率,注重降低社会成本和增进社会福利,消极行政己不能满足客观紺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从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特别是从社会发展目的出发,实施积极的行动,包括采取行政指导方式,补充单纯法律强制手段的不足。4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尽管行政指导行为并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具有

4、法律强制力,但行政指导行为是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作出的。行政指导符合积极的法治原则,是对传统上依法行政原则的一种必要补充。5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不同,行政指导主要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柔性的、非强制的方式进行,并辅助以利益诱导机制,向特定行政相对方施加作用和影响,以促使其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6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孤傲的行为。尽管行政指导的作用对象是行政相对方,但因行政指导大都非基于具

5、体法律规范而作出,不直接导致行政相对方,但因行政指导大都非基于具体法律规范而作出,不直接导致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或义务的增减,因此不属于严格的行政行为的范畴。但是行政指导一经作出,对于行政主体则具有约束力,不经一定程序,不得反悔。行政指导违反法律,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1.(一)对强制性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我国由于现阶段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难免会出现立法跟不上、存在法律空白现彖。为补充法律手段的不足,行政机关有必要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调整有关事项。就是在某些已经有具体

6、法律规定的场合,如采用法律强制手段尚不必耍或可能效果较差,可以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來替代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以更为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二)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由于行政机关在掌握知识、信息、政策等方面的优越性,其实施行政指导能有效地引导行政相对方进行有关行为的正确选择,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健康发展。特别在目前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行政指导更具有一种导向和促进作用,能够合理引导、影响行政相对方的行为选择,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进行。(三)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作用。社会生活的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

7、矛盾和冲突是难免的,为避免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对Z进行协调,而行政指导正是一种灵活有效的协调手段。由于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和自主抉择性,使其在缓解和平衡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中具有特别有效的作用。尤其是对于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冲突,更紺要通过行政指导进行协调和斡旋。此外,対于某些一时发生隔阂、阻碍的社会关系,也需要采取行政指导及吋地予以疏通和调停。(四)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作用。在现实生活小,某些社会组织和个人往往存在一种为增加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社会利益

8、的倾向0对此需要通过某种外在影响力加以适当抑制。在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尚处于萌芽状态时,最宜采用行政指导这种非强制性的积极行政方式进行调整。实践证明,行政指导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对于刚萌芽的妨害行为,则可以起到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1.日本行政指导特点:1战后日本在各方面的压力下实现了由国家对市场进行直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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