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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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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法人犯罪的责任追究原则简述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法人犯罪的责任追究原则王震论我国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混合原则(一)前言在探究这个问题Z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何为法人犯罪?一般认为,法人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经法人决策机构授意或允许,为法人的利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法人犯罪,是我国新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称谓上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单位犯罪,但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除了主体范I韦I略有不同以外
2、,其构成犯罪的理论基础人体是一致的。原刑法没有关于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近年來,人们发现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是以法人名义实施的,因而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才成为一段时间内刑法理论屮激烈争论的问题,有关法人犯罪的理论、立法和实践才应运而生。那么,如果要思考这个论题,那我们需要思考单位犯罪,从而了解到我国的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综观各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主耍包括三种处罚原则:单罚制、双罚制和混合制,其
3、中单罚制又包括了代罚制和转嫁制两种。那么笔者先对这三种原则作一简要分析,着重浅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单位犯罪(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二)简析单罚制(代罚制和转嫁制)和双罚制一、代罚制代罚制作为-•种过渡性的处罚原则,具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在社会尚未接受单位犯罪概念的情况下,代罚制不失为一种权宜Z计。它虽然没有让单位承担罪责,但在犯罪构成上明示犯罪主体是单位,这对抑制单位犯罪冇一泄的作用。其次,它重视单位犯罪背后的口然人因素,重在告诫支配单位犯罪意志的冇关主管人员,对金图犯罪的单位主管人员进行刑罚威
4、慑,对单-位犯罪具有预防效果。但是,对单-位犯罪实行代罚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代罚制在事实上将单位作为犯罪构成主体,又不对单位加以处罚,受刑罚的却只是这个单位内部的某些成员,这就造成刑事责任与犯罪主体的脱离,这在逻辑上说不通。根据刑法理论,犯罪行为由某个主体实施,刑事责任就由这个主体承担。犯罪主体与刑事责任是紧密关联的,而代罚制却将两者分离开來,这显然有悖于刑法的基础理论。二、转嫁制转嫁制是对犯罪的单位处刑的制度,而対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任何自然人不处罚。它通过对犯罪的单位施以财产刑,
5、剥夺单位的人最财产,使其在经济上遭受巨人损失,甚至剥夺或限制其再犯的能力,使得在不法经济利益而前跃跃欲试的不法单位望而却步,从而对单位犯罪起到了较为有效地遏止和打击作用。但这一•处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罪责转嫁”的理论源于17世纪产生的“仆人有过,主人负责”这一民事侵权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单位之所以承担责任,不是因为单位犯罪,而是因为单位的职员(单位的“仆人”)实施了犯罪,作为其“主人”的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其理论谬误在于:未能把握单位犯罪的木质,单位犯罪是单位成员反
6、映单位意志而实施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及其成员的结合,不纯粹是单位,也不纯粹是单位的成员,此其一;其二,如果单-位成员犯罪便要单-位负责,这是一种连坐责任制,背离了罪责自负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刑法理论。1第二,有失刑法的公平。因此,对单位犯罪,不仅单位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参与犯罪的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也不能逃脱罪责。转嫁制只瞄准单位犯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忽视了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支配作用,放纵了犯罪的重要参与者,违背了有罪必罚的原则。第三,冇损刑罚的预防功能。曲于只处罚犯罪的单位,不罚发起、组织、实行单位
7、犯罪的自然人,这样就鼓励了不法分子由自然人犯罪向单位犯罪转型,反血促进了单位犯罪的滋生。三、双罚制双罚制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的刑罚方法,是判处罚金;而対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方法则没冇限制。因此较之转嫁制、代罚制具力更多的合理性,为当今枇界许多国家的刑法所釆丿II。但是,双罚并非尽善尽美。有学者指出:“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原则,尚不能全而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三)简析我国的法
8、人犯罪的处罚原则转嫁制背离了罪责自负的原则,代罚制使刑事责任与犯罪主休分离,双罚制难以全面适应单位犯罪的实情,混合制便于因情制宜地处罚单位犯罪。凶此我国釆用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混合原则所谓混介制,是指刑法对单位犯罪并不规定单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根据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多种处罚原则。采取混合制,避免了单一适用一种原则的局限,对以“因情制宜”地处罚单位犯罪,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单位犯罪的效能。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具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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