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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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摘要】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已在犯罪化的道路上行进了三十余年。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均是犯罪化的有效成果。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以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表现出来。效仿德日轻罪入刑以扩大刑法犯罪圈,强行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刑法轨道,改变我国刑法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国作为大国法治之要求与特点,也无法获得如同西方的法治实践效果。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今后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

2、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关键词】停止;犯罪化;刑事立法;论文代写以1997年现行刑法颁行为开端,至今近十四年间,我国刑事立法一直处在最为活跃的时期,亦即刑事立法的活性化[1]时代。八部刑法修正案的颁行是活性化时代的见证和产物;新增加的三十几个罪名则体现了活性化时代我国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犯罪化;来自刑法理论界实务界和民间不胜枚举的增设新罪的呼吁,则是这种活性化时代仍将继续的隐性因素和证明。然而,即便如此,理论上仍有相当学者主张我国未来刑事立法应继续实行犯罪化,立法者对于犯罪化的趋势也似无停止之意。从

3、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行之日起算,迄今为止,我国的刑事立法犯罪化进程已经行进了32年。为此,冷静下来深入分析当下中国刑事立法之现实及未来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亦即究竟是犯罪化抑或是非犯罪化,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犯罪化:现行刑法颁布以来刑事立法的绝对主导方向  现行刑法颁行以来,以平均每一年半一部刑法修正案的速度、以共八部刑法修正案的数量不断地实现着我国刑法犯罪化的进程。[2]纵观八部刑法修正案,除了《修八》在以死刑为代表的刑罚轻缓问题上有重大进步之外,前七部刑法修正案一律以实现刑法保护社会与国家的利益为

4、目标,不断地缩小公民自由之范围,增设各种新的罪名,以扩大国家刑罚权对公民的制约。[3]《修一》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及滥用职权罪等新罪。《修二》将非法占用耕地罪扩大为包括林地在内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修三》增加了危险物质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诸多罪名的新的犯罪对象,而且提高了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定刑。《修四》降低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入罪标准,单独规定了走私固体废物行为的刑罚,扩大了走私废物行为的对象范围,将《刑法》第344条的保护对象由珍贵树木扩大至国家重点保护

5、的其他植物,降低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非法雇佣童工劳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及滥用职权罪三个新罪名。《修五》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新罪,还增加了原有罪名即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修六》新增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枉法仲裁罪,开设赌场罪等新罪。被誉为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

6、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4]的《修七》,新增了九种新罪名。所谓出罪,涉及的也就是逃税罪;所谓从宽,也只有绑架罪降低了法定刑,其余条款均以增加新罪、降低既有罪名、入罪条件、扩大处罚范围以及提高刑罚为内容。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次较大规模废除死刑而获得高度评价的《修八》,其中也有占全部50个条文的二分之一即25个条文,是为了提高刑罚或者增加新罪以便更好地打击相关犯罪而设立的;危险驾驶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

7、管渎职罪共七个新罪名就是此次犯罪化的产物。  综观八部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三十余个,它们无不以扩大国家刑罚权力、缩小或限制公民之自由为内容。这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仍然在工具主义的轨道上前行,国权刑法的观念仍然深深根植在立法者的脑海中,民权刑法的观念离我们仍很遥远。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经济急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纵或立法者能够找到诸多理由为刑罚权的扩张做辩护,然而,既然我国正朝着如何构建法治国的方向努力,短短14年期间八部刑法修正案所呈现的紧锣密鼓的犯罪化步伐就值得深刻反省。即或我国刑事立法层官员也毫不讳言地指出,当今我国刑法的犯罪

8、化趋势已经占了绝对主导,刑法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一个方面。这种积极的立法不仅表现为立法活动的频繁,还表现在立法的内容的取向,在历次对刑法的修改中,基本上是增加罪名或加重对某些犯罪的刑罚。[5]  二、新罪情节与未来刑事立法犯罪化的可能性高热态势  当下中国刑法不间断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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