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民事调查取证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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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检察机关民事调查取证权的限制论文摘耍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耍途径和权利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加Z理解差异,我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屮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方式和标准并不一致,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同的质疑和工作瓶颈。木文从对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限制介度出发,以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定位为基础,结合不同理论学说与实践经验,探索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与方法。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检察监督一、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

2、权利属性所谓民事检察中的调查取证,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屮请或者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作出的据以审查判断当事人的巾诉是否符合抗诉条件的一项调查活动。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力来源于抗诉权,在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一般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启动抗诉程序;二是证明法院的审判有错误;三是纠正错误裁判。从本质上讲,调查取证权是行使民爭检察监督权的一种手段。当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抗诉案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通过其

3、他渠道,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利益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活动的权力,其是一项保障民事抗诉有效实施的具体权能。离开了调查取证,民事检察工作则会变成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的简单复核,难以实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二、限制民事检察调查取证的必要性(-)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法律限制调查取证权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依据《办案规则》笫十八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的四点规定,符合该四点规定

4、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第十七条对调查的非必要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非确冇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不应进行调查。从上述法律规左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来看,如果检察机关没冇调查权,当事人举证能力又受到限制,就无法证明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也就无法止确、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但对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限制有其必要性。因为,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民行检察部门,其监督目的不在于对当事人纠纷进行再次评判,而在于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公正性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必耍的法律监督,这也决定了民事检察

5、的调查权必须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诉辩平衡”原则的要求“诉辩平衡”是民事诉讼中诉辩双方关系的基本原则,既民事诉讼中宙、诉、辩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被形象的称为“等腰二角形结构”。在这个结构中,诉方和辩方分处于等腰三角形两个底角的位置,既诉、辩两方在诉讼屮所处的地位是完全相等的。民事案件确实应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时或木应由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遭到法官拒绝,以及存在伪证等情况,

6、因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为了便于查明案情,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在抗诉审查过程中享有一定范围的调查取证权。这既可以提高抗诉的准确性,还能有效地发挥检察院对法院是否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监督职能。把握好“诉辩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要对调查取证权在对象上划定界限,避免公权力越界调查,从而产生私权的不平衡。有学者指岀,检察机关在屮诉阶段的调查取证,容易导致国家公权力协助一方当事人举证,破坏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辩平衡。但应当考虑到的是,调查取证权的着眼点并不是要干预属于私法范围内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对同属公法范围

7、内的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监督,是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三、限制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几点建议结合来自民事调查取证权的不同声音,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决定了调查取证权存在的必要性,同时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屮诉阶段的调查与审判程序中的调查有着本质的区别,对申诉审查中调查取证体系应加以限制以达到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以下是笔者对完善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几点意见。(-)明确启动方式,防止公权力的滥舟民事调查权应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无须以中诉人的巾请为前提。这是因为:在申诉阶段,依申请调查和依职权调

8、查实际都是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过程屮的同一个程序,无须重复规定。是否调查最终的决定因素取决于抗诉是否需要,己经有了生效判决,审查角度是原审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所以依申请和依职权调查的结果殊途同归。用来支持抗点的,或能够证明案件是否能提出抗诉的证据,则不论是当事人提出的还是审查中发现的,都需要查实;而与抗诉关联不大,即使查证后,也对原判没有什么影响的,则都不应当调查。这与审判阶段,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是截然不同的。故没有必要再单辟一个当事人申请调查的程序,申诉人可以在屮诉书中主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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