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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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答辩状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答辩状欢迎大家参考行政复议答辩状哦    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

2、“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XX年9月1日至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XX年9月1日至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

3、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

4、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

5、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

6、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xx年2月1日至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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