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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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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段论的格和式1、三段论的格从三段论的形式结构来看,大、小项和中项在前提中的位置有几种不同的排列。其中,只要中项的位置确定了,大项和小项的位置也就确定了。三段论的格,就是由于中项所处的位置的不同而构成的三段论的不同形式。三段论共有四个格。M-------PP--------MM-------PP-------MS-------MS--------MM-------SM------S第一格第二格第三格第四格(倒Z)(左框)(右框)(正Z)第一格:中项在大前提中是主项,在小前提中谓项。其图式为:第一格的
2、规则:①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②小前提必须是肯定的。例1:所有的公民都要奉公守法,各级领导干部都是公民,所以,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奉公守法。例2:凡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某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盗窃罪,所以,某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MMSSPP现将第一格的规则证明如下:①小前提必须是肯定的。假设小前提是否定的。根据规则,大前提必为肯定命题。大前提肯定,则大前提的谓项不周延。而在第一格中,大项是大前提的谓项,所以大项在大前提中不周延。同时,根据规则,结论是否定的。结论否定,则结论的谓项即大项必是周延的。这样,根
3、据规则,则犯了“大项不当周延”的错误。这种错误是由于小前提否定造成的。所以,假设不成立,小前提必须是肯定的。②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已证小前提肯定,则小前提的谓项不周延。而小前提的谓项是中项,故中项在小前提中是不周延的。根据基本规则,中项在大前提中必须周延。在此格中,中项是大前提的主项,主项要周延,则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第二格: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是谓项。其图式为:第二格的规则:①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②前提中必须有一个是否定的。证明?例1:凡作案人都要到现场,某甲没有到过现场,所以,某甲不是作案人。例
4、2;凡优秀律师都是精通法律的,张某是精通法律的,所以,张某是优秀律师。SPMMSP第三格: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是主项。其图式为:第三格的规则:①小前提必须是肯定的。②结论必须是特称的。证明?例1: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盗窃罪是故意犯罪,所以,有的故意犯罪是侵犯财产罪。例2: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法不是诉讼法,所以,诉讼法不是国家的基本法律。MMSSPP第四格:中项在大前提中是谓项,在小前提中是主项。其图式为:MMSSPP第四格的规则:①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则大前提全称。②如果大前提是肯定的,则小
5、前提全称。③如果小前提是肯定的,则结论特称。④任何一个前提都不能是特称否定判断。⑤结论不能是全称肯定判断。证明?例:有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是犯罪行为,所有犯罪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有些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遵守三段论各格的具体规则,只是一个三段论式有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仅遵守各格的具体规则,不一定是有效的。但如果违反了各格的具体规则,则该三段论式必定是无效的。三段论各格有着不同的特点,在实际运用中有着各自的作用。第一格的特点是:以一般原理为前提,推
6、出特殊场合的结论。它最为明显地表现出演绎推理的特点,它能够得出A、E、I、O四种类型的任何一种命题为结论,所以,传统逻辑称它为“典型格”或“完善格”。第一格的应用最为广泛,凡是需要运用一般原理解决特殊场合的问题,人们都是运用第一格。这一格在司法实际工作中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所以,通常还被称为“审判格”。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绳”就是一般原理,“事实”就是特殊场合。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某被告犯罪或给犯罪人量刑时,运用的就是第一格的形式。例: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
7、健康的行为都是故意伤害罪, 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所以,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这是运用第一格的形式进行定罪的一个实例,它以法律规定“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都是故意伤害罪”这个一般原理为大前提,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特殊场合之一——“某被告人的行为”为小前提,从而推出“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的结论。第二格的特点是:结论一定是否定的。因此常用来区别不同的对象,被称为“区别格”。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某人的行为不是犯某罪,往往是运用第二格的形式。例:凡
8、诬告陷害罪都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某人的行为不是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所以,某人的行为不是诬告陷害罪。第三格的特点是:只能得出特称结论。因此凡需驳斥某一全称命题时,人们常用第三格得出与这一全称命题相矛盾的特称命题来达目的。第三格也被称为“反驳格”。例:失火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失火犯罪是犯罪,所以,有的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当我们要反驳“所有犯罪都是有犯罪动机的”这一全称肯定命题时,便可构造上例三段论,得到“有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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