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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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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悦悦”事件大组讨论成果高一2班是否应该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既然出现“小悦悦”事件的这种社会现象,那么就会使我们想到一个问题。是否应该立法保护这些见义勇为的人呢?这使我们联想到那个在路上摔了跤,有好心人去帮她,她却以怨报德的使中国道德后退50年的老太太。从这件事情人们或多或少都会生成好人没好报的想法。小悦悦受伤躺在地下,没人去救也不能完全怪那些路过的人不理不睬。应该怪的是这个社会的道德风气已经发生了扭曲。人生病了需要医生来医治,社会生病了要的是能看透病根的人来医治。而立法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项巨大的
2、任务,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将不成文的道德一一罗列进法典之内,构成一部完整的中华道德法典,这样,便会出现某一项道德出现问题,便会有相应立法出现的“头疼医头”现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到底该不该将小悦悦事件作为中国法制改变的一根导火索,下面来听听同学们的想法。这个社会每个人都需要反思,需要监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如此天真可爱的小女孩却因一场意外失去生命;而司机却可以逍遥法外,路人可以无动于衷,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却被很多人认为是炒作。所以有必要把道德提升
3、至法制,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同样要严惩那些熟视无睹的人。至少,一旦意外发生,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同时一些急需帮助的人能马上得到救助,不会再发生类似于“小悦悦”这样的事件。——彭郁淳应该?中国必须在一些方面可以深化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来鼓励群众,遏制冷漠。从国外的法律资料内不难发现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
4、万法郎罚金。”这样的法律严格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要救死扶伤美国州法律也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虽然这些法律看上去十分严格甚至不可思议,但在此刻国人的道德素养如此低下之时也只能出此下策。同样立法规定惩罚机制,这样被救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新加坡就有类似的规定,正因为有“道歉+赔偿”,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当然法律不仅要打击那些肇事者,更要打击那些以自己的
5、摔倒或受伤而嫁祸于别人的人,因为是他们一次次触碰了善良的底线,使这个社会变得冰冷。———丁一成所有人都会觉得她不幸,所有人都会认为世界上最冷漠的不过于那18个路人。发生了这件事后,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思忖着,小悦悦是不是上帝派来唤起人们内心深处未泯灭的良心的天使呢?法律里没有“见义勇为”这一条,但它却是人类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人之所以区别于禽兽,是因为在人的身上存在着心灵美与人性美。这种精神是常能可贵的,而它正在越来越多的人身上渐渐消褪。如果人们再这样执迷不悟,相信总有一天,法律中也会出现“见义勇为”这个
6、词,但是我们殷切的盼望拥有像这样高尚的品格应当靠人们自身的修养而不是法律的约束。——黄子怡不应该?我认为不应该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因为在现今这个社会中,真正见义勇为的人太少了,把见义勇为列入法律会使人觉得见义勇为是一种赢得荣誉的形式。虽然看似见义勇为的人多了但未必所有人都是真心的,也许就有人本着出名的态度去帮助别人。我更认为见义勇为是每一个社会人应有的一种品德,而不是用法律来控制的。——冯丽亦或者是——没有该&不该之分?在当前的社会整体精神文明建设的框架下,包括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法律是低位的,基本的
7、,必须遵守的层面,道德是高位的,更高标准的层面。如果在最基本的法律底线都没有守住的情况下,(如肇事司机)还有什么权利去要求别人做到更高标准的道德层面的义务呢?我们只能说,18个人的漠然行为,是应受到强烈谴责的行为。然而,在谴责的同时,我们也要扪心自问,如果碰到类似需要救助、需要搀扶的情况,我们自己会不会退缩,会不会害怕黑白颠倒,好心反无好报?我们似乎是生存在一片儿狼藉杂乱之中,仅以漠视以求自保。小悦悦事件就是给了我们这样一个机会去反思,去重新思考。综上:如果能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生存环境,一个良好的法制环
8、境,给我们提供一个有序生存的空间,拥有一个人人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在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把社会精神文明的底线——法制,建设得牢不可破,才有可能在其上建立更高的道德标准的要求。只有严守了法制的框架,道德才会趋之若骛。没有法制社会的安分守法和严格执法,道德无处栖身,道德无家可归,只能沦丧,只能随着法律被碾于车轮之下,只剩下一声叹息。其实道德与法律本身就是相辅相成,如今的中国社会仍处于懵懂期,我们必须通过立法与道德教育混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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