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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湖北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
2、式。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22(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
3、验收事项。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1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
4、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22第八条各市(州)、县(区)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下称“审批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告。审批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申请、收件、发件等。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县(区)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与审批服务窗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建设单
5、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第十条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之前开展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在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22审批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见附件1、附表1)后应予以登记,并在当日分发
6、到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见附表3)。预审意见分为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两类。各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均认为材料齐全,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表5)反馈给建设单位,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见附表2)反馈给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不齐全,应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见附表4)连同预审意见单一并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职能部门限期内未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的,审批服务窗口可视同该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
7、材料齐全。建设单位根据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要求,将补正材料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由审批服务窗口分别转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补充审查。对补充审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将预审意见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补充审查通过意见单后,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反馈给建设单位,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反馈给各职能部门。第十二条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22的原则进行;对确实无法实施一次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收到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决定书后,各职能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提出验收或监督意
8、见并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见附表6)。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验收意见为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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