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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漯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漯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漯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按审批要求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方式竣工的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涵、地铁、广场、停车场、各类管道(线)等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2、。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审核验收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项目另有规定而本办法未涉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组织验收。 第四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完成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3、《建设放(验)线通知单》;4、批准的规划定位图、规划总平面图;5、批准的建设方案景观效果彩图、建
3、筑施工图、道路管线施工图;6、要求配建的公共基础设施竣工资料;7、消防、环保设施施工技术资料;8、监理单位的签字意见书;9、《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 (一)平面布局。检验该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座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二)空间布局。检验该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筑造型。检验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造型风格、形式、色彩、体量、
4、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建筑外装饰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的要求; (四)工程标准与质量。检验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建设标准和质量,如医院的床位数、停车场的车位数、工程结构形式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五)配建的公共设施。检验需配建的公共设施,如公厕、燃气调压站等是否按规划要求建设; (六)室外设施。检验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等是否按规划要求建设。并验收其所有的施工用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划要求拆除,并清理现场;4 (七)道路、管线建设项目。检验道路的走向、座标和标高、宽度、交叉口、横断面、附属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检验管线
5、工程(包括地埋和地上架设的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及其它管线)的性质、断面、走向、座标、标高、埋置深度、架设高度、管间水平距和垂距及交叉点的处理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八)消防设施项目。检验该建设工程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应急设备、安全疏散、报警设备、灭火器材、装修防火材料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九)环保设施项目。检验该建设工程防治污染的设施以及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十)各项竣工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城建档案归档标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项目。 第六条 建设工
6、程竣工验收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约定验收日期;属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同时通知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约定的日期(验收日期应在接到申请五日内确定)告知建设单位及参验人员名单;(四)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规划、执行消防及环保要求情况;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3
7、、对建设工程完成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4 参验部门人员对所验工程不能一次完成验收的,应重新确定日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工程,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临时性建筑工程及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自建房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房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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