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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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六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全面检查承建工程质量并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监督机构抽查。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资料及实物质量抽查后,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收到质监机构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后,对符合质量验收条件的,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经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1、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必须先经施工单位自检,再送至监理单位核查,核查结果达到基本完整的要求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及签署意见,最后,由施工单位报质量监督机构。2、质量控制资料要求: (1)项目齐全。(2)试验数据准确。(3)不合格数据处理完善无误。(4)使用部位、时间清楚。(5)文字清晰、填写齐全、装钉整齐、章戳俱全。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评定内容及标准:(1)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商记录,要求有关参加工作人员签字、单位公章和日期俱全,资料形成应在施工之前。(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清晰准确。(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完整无误。①、建筑工程所用材料按规格、批量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合格证日期应在施工前或用材前出示,各项批量应与实际数量基本吻合。②、材料进场应按规格、批量进行送检,检(试)验报告的试验编号、公章、审核人、经办人签字盖章及见证取样记录齐全,结论明确,监督抽检数量满足要求。③、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有处理结论。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要合格有效,其中“施工试验报告”包括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抗渗等级试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报告等内容(该部分资料放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试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包括结构硅酮密封胶与接触材料相容性能检测报告、建筑用塑料外窗角强度检测报告、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报告等。(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图示准确:①、隐蔽验收及时,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图示准确,验收日期与施工进展日期相符。②、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表中项目应填写齐全,参加检查验收的单位、人员符合规定要求,参加验收人员的签字、隐蔽验收日期和负责单位盖章齐全。(6)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测资料:包括地基承载力、桩基检测报告、混凝土检测报告、钢结构焊缝探伤检测报告及砌体检测报告等。(7)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后,必须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 验收记录》,对于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地下结构(含防水工程)子分部,幕墙子分部,低压配电(含发电机组)安装等重要分部工程,还应办理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登记手续。(8)竣工图要求竣工图纸齐全、完备,设计变更在图纸上有明显更改或说明,有竣工图章、签字齐全,且经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盖章。(三)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1、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的目的是强调建筑结构、设备性能、使用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主要技术性能的检验。按验收组协商确定的项目分别进行核查和抽查,对在分部、子分部已检查的项目,核查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在单位工程(子单位)抽查的项目,应进行全面检查,并核实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查结果用“√”表示。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监理工程师核查、抽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参加;由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3、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的目的是强调建筑结构、设备性能、使用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主要技术性能的检验。 该检查记录有些必须先经施工单位自检,再送至监理单位审查,审查结果达到基本完整的要求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及签署意见。5、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内容如下附表31: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内容附表31项目序号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建筑与结构1屋面淋水试验记录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3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4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5抽气(风)道检查记录6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7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单位工程沉降观测记录)8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9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给排水与采暖1管道通水试验记录2管道(设备)水压力验记录(采暖管道、散热器、消防管道等)3卫生器具满水和通水试验记录4室内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5锅炉及辅助设备试验记录电气1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2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3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4漏电保护器模拟漏电试验记录5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验记录通风与空调1制冷机组试运行记录2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消防加压送风系统测试记录4净化空调系统测试记录5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电梯1电梯运行记录2电梯安全装置检测报告智能建筑1系统试运行记录2系统电源检测记录3接地检测记录(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1、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时,施工单位应先行自行检查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人员共同进行,通过现场全面检查,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共同确定质量评价,评价分为好、一般、差。2、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的填写、统计和评价方法的原则:(1)“抽查质量状态”栏对抽查点的评定, 填“好”或“一般”或“差”。(2)“质量评价”栏对抽查项的评定,在“好”、“一般”、“差”对应下方“√”。(3)“观感质量综合评价”栏对整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总体观感质量评价,在通栏填写统计数据:共检评N项,其中“好”N项,占检评总项数的N%;其中“一般”N项,占检评总项数的N%;其中“差”N项,占检评总项数的N%。在右栏填写总体观感质量评价在“好”、“一般”、“差”对应下方“√”;当总体评价为“好”或“一般”的,可填写“符合要求”,当总体评价为“差”的,可填写“不符合要求”。(4)评价程序为:抽查点评价]抽查项评价]综合评价]总体观感评价评语]检查结论(5)从抽查项到总体观感评语填写的统计原则:①抽查点或抽查项中,评为“好”的占检评总数85%及以上,且其余为“一般”以上(即不出现“差”),可评定为“好”。 ②抽查点或抽查项中,评为“好”的占检评总数85%以下,且其余为“一般”以上(即不出现“差”),可评定为“一般”。③任一抽查栏中出现“差”,则整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为“差”。3、观感质量检查过程中出现“差”的,一般不应通过验收,应作返修整改。但确实不能整改的,只要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可协议通过验收。有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项目,不能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五)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前,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一式四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督站及备案机关各存一份,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土建工程质量情况、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及有关补充说明及资料。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凡需签名处,需先打印姓名后再亲笔签名。(六)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前,对勘察文件进行检查,编写《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一式四份,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监督站及备案机关各存一份,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规模、工程主要勘察范围及内容、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的差异、工程施工对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及勘察文件的检查结论。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凡需签名处,需先打印姓名后再亲笔签名。 (七)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编写《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一式四份,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督站及备案机关各存一份,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规模、各专业设计人员名单、结构设计的特点、图纸会审情况、主要设计变更及执行情况及工程按图施工及完成情况。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凡需签名处,需先打印姓名后再亲笔签名。(八)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1、施工安全评价是对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单位在执行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履行责任方面、安全管理资料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面、以及有否发生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评价。2、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站要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和中间安全评价等情况作出的综合评价,最后定出等级,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九)电梯安装分部质量验收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以及1995年以来建设部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督机构对电梯工程有关管理规定的精神,制订《电梯安装工程开工登记表》及《电梯安装分部质量验收登记表》。这两表的有关说明详见电梯安装工程资料中的有关部分。(十)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可使用文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工程、装修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必须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2、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审核程序和规定如下:(1)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消防验收书面报告;②、递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该测试报告由建筑消防设施测试部门测试后取得;③、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要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加是否同意使用意见 并盖章;④、提交消防产品的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⑤、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⑥、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本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名单。(2)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复验。(3)验收(包含复验)合格,由公安消防机构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值班人员,并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3、建设单位在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持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份,备案后退回原件。4、工验收资料中必须存放消防验收文件原件。(十一)燃气工程验收文件1、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2、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住宅小区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在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和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应注有燃气管道配套的具体要求和审核;规划主管部门对综合管线平衡图和燃气设施用地进行规划审批。4、燃气管道设计要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在主体工程送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包括相应设计深度的燃气管道设计内容。5、燃气调压装置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调压装置后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是房屋建筑物的一个分项工程,必须依法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招投标、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方可交付使用。7、竣工验收资料中必须存放燃气工程验收文件原件。(十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据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资料中应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若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名;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提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三)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1、《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2、《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屋面防水。墙、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管道堵塞。供冷系统和设备。卫生洁具。灯具、电器开关。(3)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4)住宅保修期应从开发企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第3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3、《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4、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5、竣工验收资料中必须存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十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纪要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对组织型式、程序及标准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2、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文件方可组织质量验收:(1)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已验收合格。(2)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5)经质量监督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7)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8)消防、燃气、电梯的准许使用文件。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0)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11)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其附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一式五份,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各持一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工程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等。(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之后根据验收监督情况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发现工程质量验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 患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的重要内容。(十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部门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工程档案预验收由建设单位汇总本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项资料齐全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城市档案管理部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认可书。(十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验收手续,并且经城市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的证明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 验收备案手续。2、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程序和规定如下:(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申报条件:①、已按所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和报建图纸的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施工排栅已拆除。②、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临时施工用房、围墙和其他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③、市政或生活服务等各类配套工程(包括附属用房)、绿化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以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④、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没有违法建筑,申请单位也自觉执行其他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⑤、成片开发或其他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或同步申请规划验收。单体建筑在全部建成前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申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提供的资料:(1)详细如实填写由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①、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复印件;提供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②、如申报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提供所交纳罚款的收据复印件;提供盖有规划局行政处罚章的违法建设的竣工图(平、立、剖面)复印件。③、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提交配套设施工程的报建和实施建设的情况报告或单体建筑分期投入使用的情况报告。(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有关规定:①、建设工程在办理专业管理其他验收和全面验收之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②、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 ③、城市规划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对照原审批文件和图纸,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情况、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位置、间距、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各类配套服务设施、临时施工用房、施工场地等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验收记录。④、符合所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条件的建筑工程,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城市规划部门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改正后符合所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规划验收。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4、建设单位在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后退回原件。5、竣工验收资料中必须存放规划验收文件的原件。(十八)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六条,建 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如下:(1)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用于居住和办公功能的建筑物外,其他所有建设工程均须到环保局办理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2)申请的条件: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全部按要求建成,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3)向环保部门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申请验收文字报告、环保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文件或《准建证》的复印件、工程总结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图纸(主体工程图及环保工程图)、监测报告、环保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及维修保养制度等资料;各申报文件、图纸均须加盖公章。2、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审制度,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环保手续(包括环评、报建等)。 3、《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竣工验收资料中必须存放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原件。(十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二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根据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单位 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1)施工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0)规划验收认可文件。11)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2)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4)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5)法规、规章、规定必提供的其他文件。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质量验收登记表。②、燃气工程验收文件。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3)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5个工作日内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备案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及备案机关各持一份。3、备案机关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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