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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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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制定與流程報告人:徐艷川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問候大綱開場白-法治的意義前言法律的基本原則法律的制定法規訂定的流程開場白法治的定義,不僅是人民守法,也包含行政須受法律拘束。具體而言,各機關行為的行使須遵守權限,同時其所依據的「法」本身必須具備妥適性。開場白法是促使社會能持續地維持基本秩序,解決衝突而實施之規範。具體而言,法所規範行為具有強制力。開場白學校訂定「中華科技大學制定法令規章作業規則」(下稱學校規則)目的:法制作業之標準化,使法規之訂定、修正與廢止能遵循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及「
2、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前言-1私立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係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機關,應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382號解釋參照)。行政機關所為之措施,其效力若僅及於行政內部領域者,則為執行職務之內部指示。前言-2學校行政程序乃是在憲法、法律下的行政命令或單行規章,行政人員或校內人員在引用或制定校內規章時,應注意是否有法律依據。了解法律的制定與法律的原則,可以使行政人員避免做出錯誤的行政決策、減少行政瑕疵並達到自我保護的效果。前言-3法規定訂周延為依法行政之首要,直接影響
3、行政處分或措施之適法性,若學校章則規範欠周妥,有法定程序上之瑕疵,則學校所作成之決定即難謂洽。前言-4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罰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惟仍以過失為責任條件(司法院釋字275號解釋參照)。法律基本原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法律只能適用於施行後所發生的事件,對於施行前已經發生的事件無拘束力。例外:不能限制立法權(但不能侵害人民在舊法律時期依法取得的既有權益)。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舊法律時期的事件,如果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或是仍有繼續性,自新法施行時起,適用新法關於該事項的規定1 從新從輕原則2 從
4、新從優原則3 新普通法不能變更舊特別法原則公益原則1.條文: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條第1項。)2.說明:行政機關須遵守法律,應為公益服務,惟若背離於公益則將失其正當性。公益之判斷,應以客觀公正避免錯誤之認知為之。誠實信用原則1.條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2.說明:行政法院52年判字第345號判例:「私法中誠實信用之原則,在公法上應有其類推適用」。法律優位原則條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4條)說明:是消
5、極意義的依法行政,指一切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即行政機關為行使職權而訂定的法規命令或作成的行政處分,都必須合於法律規範,不得與現行有效法律相牴觸。法律的基本構造法規名稱前文目次(篇名與章名)本則(節名、款名或目名、條文內容)附則(特別規定與說明、實施日)法律的制定法的制定制定機關學校規則13: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所定之一級行政單位均得提出法規之訂定、修正及廢止案。法的制定制定程序:提案→審議學校規則14:法規之訂定案標題應載明「(法規名稱)草案」,訂定案之提出應檢附新法全條文。學校規則15:…
6、提案所規範事項涉及其他單位者,各業務承辦單位應先行召集相關單位討論,廣泛徵詢意見後再行提案。法的制定制定程序:提案→審議學校規則16:各學院及中心提案須經院務會議(中心事務會議)或院(中心)相關會議之通過;各系(所)提案須經各系(所)務會議或系(所)相關會議之通過,必要時應經所屬學院相關會議之審議。提案內容若涉及各種校級會議或校級委員會所掌事務範圍內之事項者,應經各該會議或委員會之審議。法的制定制定程序:提案→審議學校規則17:下列法規應送校務會議審議:一、涉及本校教職員生之基本權益者。二、依本校組織規程或政府法令規定,
7、應提報董事會或教育部審議核定者。三、依本校組織規程或相關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者。法的制定制定程序:提案→審議學校規則18:下列法規應送行政會議審議:一、涉及本校各單位之行政事項者。二、規範事項性質涉及全校者。三、與學校經費或獎補助款發放、核撥有關者。四、依本校組織規程或相關法令規定,應經行政會議通過法律的公布與施行法的公布(憲法37)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須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在收到後十日內,以「公報公布法」及「揭示法」進行公佈(行政院長或行政院長暨有關部會首長副署)。法律的公布與施行學校章則:本○○經○○會議通過,
8、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學校規則19:本校法規經最終相關會議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由該會議主管單位上簽,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但依相關法令之規定,須報教育部核定或送董事會議核定者,自核定後發布實施。若行政規定涉及內部秩序及運作,僅對單位自身發生規範效果者,由單位逕行公布實施,並送秘書室備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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