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安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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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办法》《安庆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在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交易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农户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

2、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使用权的流转及再流转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入市交易。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权证齐全有效;(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

3、过第二轮承包期的期限。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方式有协议、竞价、招标、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用竞价方式流转的,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乡(镇、街道)依托为民服务中心等载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在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资源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服务工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出方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流转有关事宜。第八条流出方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1.身份证明;2.《农村土地承包经

4、营权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户主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轮承包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委托协议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5、《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6、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1、身份证明;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

5、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4、《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5、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水面)经营权: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会议决议书);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6、《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7、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

6、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出方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第十条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收到土地流转交易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将申请材料交乡(镇、街道)政府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交易服务窗口将申请材料上传至安庆市农村产权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项目受理和信息发布。第十

7、二条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转出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流出方出具文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第十四条意向流入方在申请流转交易前应根据交易标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备案的规定,

8、向乡镇(街道)政府或县(市)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备案。第十五条通过资格审查备案后,意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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