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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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附件1:郫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向资本转化,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的耕地、园地、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流

2、转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县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在县、镇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指导下,公开进行。第四条县农村发展局依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县、镇两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具体工作。8县级成立由农业、林业、司法、国土、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办

3、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县农村发展局。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方和社会业主采取市场化的办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第二章原则和方式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二)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四)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五)除法律法规另有

4、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互换、转包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担保、抵押等方式。(一)转让。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户,经发包方同意后,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单位或个人。(二)出租。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三)入股。承包方之间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与业主合作开展农业规模经营。8有条件的村社可采取

5、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土地实行统一经营或统一流转。(四)转包。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五)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土地承包关系执行终止,当事人应报告发包方,并向镇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取出租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承包关系不变。第八条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中

6、介机构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承包方的同意,并向镇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变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继续由原受让方负责保障。第三章条件和程序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8(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协商。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流

7、转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转出方向所在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对受让双方的情况进行审查的申请。其中,同一受让方跨镇流转土地或流转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的,需由县、镇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跨县域的或流转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需由市、县、镇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户相互之间转包、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可以不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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