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的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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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主的民事责任问题1、车主即肇事车辆驾驶员本人。在这种情形下,一般少有争议,即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双方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如果事故发生与车内其他乘坐人员的行为有关,可以就其过错确定车主与乘坐人员Z间承担责任的比例。2、车主是驾驶员的雇主。即驾驶员按照约定为车主提供劳务,车主给付报酬,从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雇员侵权后的雇主责任,各国有不同的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衡平原则等。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

2、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表明,雇主对于雇员侵权行为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在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在驾驶员是执行车主的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车主应当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怎样理解作为雇员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具冇重大过失,如果认定其具冇重大过失,比如存在酒后驾车、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则车主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赔偿责任Z后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如果

3、雇员的重大过失是由车主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车辆严重超载,往往是车主为了经营营利,指示雇员所为,其所获得的利益一般也归属于车主,所以应该由车主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与雇员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车主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不是雇员履行职务时间,比如,周末车主都会收回车辆,而雇员偷开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的,或者车主冇证据证明雇员的重大过失与车主本身没冇关系,则应当由车主与雇员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3、车主是肇事车辆的出租方、发包方或者岀借方。车主岀租车辆是为了经营,经营获得利益的同时就需要承担和应的风险。一

4、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应当与司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小,有不少车主举证证明H己与承租司机签有明确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明确界定在租车期间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司机承担,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但是这属于车主与承租方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受害的第三人。故车主仍应当与承租司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可以在赔偿受害人之后据此协议向承租司机行使追偿权。车主是筆事车辆的出借方。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原则上说,如果车主将

5、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没有任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无需负责。如果车主将存在瑕疵的车辆出借给人,或者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酒后驾车人,车主对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车主是法定车主,但非事实车主。这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比如甲从乙处购买了车辆,但始终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甲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乙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实践中,还有连坏购车,均不办理过户手续的,那么屮间购车人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对此,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丁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

6、复》(法释[1999]13号),排除了被盗车辆“名义车主”在车辆被盗后肇事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乂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138号)中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俩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吋,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函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

7、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中,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基丁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考虑,在机动车被盗、分期付款购车和连环购车未办手续的情况下,经公示的法定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由事实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里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上述三个最高法院文件,只有1999年和2000年的是属于

8、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对于司法适用具有法律约束力,而2001年的文号是(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函复,是个个案回复,未经最高法院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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