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与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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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公平与国家责任一、社会矛盾激化与社会公平失落当前中国伴随经济的单轨飞速增长,社会矛盾也在高危地不断积累。年增长数以万计的群体性的社会抗争事件,不时在全国各地爆发。采取类似恐怖袭击的自杀式个体抗争事件也时有出现。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尖锐性和复杂性,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国家和社会正处于新的变革转折点,发展与后退并存,机遇与危机同在。(-)社会矛盾与社会不平的现状当前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线,多集中在社会弱势群体田地被剥夺、房产被强迫拆迁、以及其他种种被侵权、被损害的遭遇,得不到公正裁决和公平的补偿,其生存出

2、路面临严重威胁。社会矛盾更深刻的根源还在于社会公平失落,贫富两级分化日益严重。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5年的统计数字,中国当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另据统计,中国50个富豪的资产相当于5千万中国农民的年纯收入;300万富豪的资产相当于9亿农民两年的纯收入。特别是日益严垂的权力腐败,也是群体性的、集团性的,今年曝光的陈良宇案和湖南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案,都是如此。官商勾

3、结对国有资产的侵吞和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导致一些地方民怨沸腾。而体制内的行政与司法等权力救济手段失灵,在有些地方不时制造的冤案错案,不但未能化解矛盾,反而成为新的矛盾滋生之源。民众投诉无门,民悄与民意的表达渠道和出气口乂堵塞,使积累的矛盾爆发,被迫诉诸自力救济。有些自力救济手段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的;但其起因却是官方和奸商的不法侵权、掠夺与压迫所致。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的一篇评论所说:“中国收入与分配状况的持续恶化,导致社会高度分化。这一问题已经超越其他所有一切因素,成为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之间矛盾的最主要源头。”党的

4、十六届四屮全会提出了“注重社会公平”的决策。执政党的领导人也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提出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已上升为我国当前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法治忖标,这也从反面表明,社会不平的矛盾已激化到不堪忍受和不容坐视的程度。(-)公平理论与社会公平的涵义社会公平的一般意义是指不同社会主体间相互关系从比较中获得的一种社

5、会评价。社会公平包括经济资源的公平分配,政治地位的平等,文化成果的共享等等。从法治视角考虑,社会公平主要体现于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公民权利资格平等与机会平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平衡,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公正,等等。社会公平重在分配的正义,指对社会资源的公平或公正的分配(包括物质资源如经济收入等,精神资源如荣誉地位等)。在法律上也概括为权利与自由、权力与机会、收入与财富等方面的分配应当同社会主体对社会的贡献成正比。公平理论是1956年美国心理学家J.S.亚当斯提出的一种个体行为激励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职工的积极性取

6、决于他所感受的分配上的公正程度(即公平感)。公平感取决于职工对工作的投入(包括劳动花费的时间和努力、工作的效率和技能等)与他从工作中所获得的产出(包括工资、奖金、地位、由工作产生的兴趣以及所得到的尊重等)是否相当,并同他人或同类人的“投入——产出”Z比进行比较,而得出是否公平的感知与评价。如果认为自己的比率过低或与他人相比差距过大时,便会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产生怨恨情绪。差距越大,不公平感越强烈,从而产生挫折感、义愤感、仇恨心理,甚至产生反社会的破坏心理,力求采取行动把不公平的关系改变为公平关系。社会矛盾与社会斗争

7、由此而起。这是社会不公导致社会孑盾激化的社会心理根源。但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和分析它的经济与政治根源。(三)社会不公和引发社会矛盾的经济政治根源一些学者和执政者往往把社会两级分化、社会公平的缺失和社会矛盾的多发状况,归结为客观原因(如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经济不发达、人口(特别是农村人口)太多、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优胜劣败的客观规律等等因素)促使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公平。这种论断,虽也可以说明某些现象,但却是片面的诠释,并非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论”。且不说在生产力低下、经济贫困的社会,也可以做到社会公平分配(古代

8、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或改革开放前“贫穷的社会主义”);更在于经济基础的核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主要是经济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包括生产、分配、消费关系。而社会公平主要是分配的公平。如果生产关系是奴隶制、封建制或者资木主义的生产关系,该社会的分配,对被剥削的阶级来说,就不会是公平的,即使其生产力水平很高。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分配关系也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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