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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桃城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桃城区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加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消除免疫空白,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特殊人群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一)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卫生、公安、工商、建设、教育、劳动保障、计生、宣传和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二)卫生部门要积极主
2、动协调公安、工商、建设、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宣传及妇联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使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预防接种服务。(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是流动人口管理最重要的两个环节,要髙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完成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任务。二、明确职责,落实措施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或短期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全区流动人口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包括有计划地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和对传染病流行地区流动人口进行应急性预防接种。(一
3、)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计划免疫相关疾病监测、疫苗和冷链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和改进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管理。(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医生应依法履行义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并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责任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
4、工作。(三)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应协助卫生部门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基本状况,提供相关统计资料;计生部门应协助卫生部门掌握辖区内人口基本状况;工商、建设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贸区场、建设工地的流动人口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完成流动人口特别是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四)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宣传、动员和接种的组织工作,保证流动人口及适龄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服务;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积极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点)提供所需的当地流动人口有关资料,督促未接种人
5、员及时免疫接种。村(居)民委员会、预防接种地段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流动人口的居住地点、活动场所及人口变动情况,并做好详细的登记,定期调查摸底,间隔期一般为城镇每3个月一次,农村每6个月一次。(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宣传及健康教育。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免疫接种的权利,通过加大宣传与督促力度,使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对象主动到其居住地接种单位(点)接受免疫接种,任何接种单位(点)不得拒绝提供免疫接种服务;外来长期暂住流动人口在本地
6、生育的婴儿在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点)申办《预防接种证》并按时接种,接种证由接种儿童家长保管,接种卡由接种单位(点)保管,以便备查;外来到本地暂住3个月以上的儿童,在原居住地已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凭证到现居地接种单位(点)接受接种;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其监护人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点)补办并按规定补种。(六)卫生部门要积极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实行入托、入学查验证制度,未完成全程免疫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应督促及时补种。(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流动人口应与常住人口同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
7、构和接种单位(点)安排的应急免疫接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宾馆、招待所、旅店等,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点)对流动人口应急接种的组织实施工作。(八)用于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疫苗,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统一订购,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点)、接种人员要按规定管理和贮存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严禁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进行接种。(九)负责流动人口接种的单位(点)和接种人员,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剂量、部位、异常反应及处理等
8、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要求进行接种,确保安全注射。三、统筹安排,保障经费区政府将计划免疫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疫苗经费、计划免疫冷链运转、设备更新和维护及接种补助等费用,区财政局与计划免疫工作经费统筹安排,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四、依法管理,严格奖惩(一)对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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