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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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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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提高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保护流动人口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儿童是指户籍在本区外,在暂居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第三条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应纳入流入地免疫预防工作计划,实行属地代管理,按属地建证、建卡,按属地接种的原则进行免疫接种。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与常住儿童享有同等免疫权利,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人口儿童提

2、供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服务。第四条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行免费接种。实行免费接种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二联疫苗等,以及国家和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它预防接种疫苗。第五条-4-区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卫生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疾控保健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工商局、教育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区卫生办应将接种单位及其负责区域向社会公示,方便流动人口儿童进行计划免疫接种。区疾控保健中心

3、负责流动儿童登记表格的制发和收集统计上报工作。接种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表明其计划免疫接种的管辖区域范围,公开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第七条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接种制度。流动人口儿童在流入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其监护人应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登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卡。对无预防接种证的,发给接种证。第八条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接种应持预防接种证到接种单位进行疫苗接种。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施疫苗接种,做好记录,并告知下次免疫接种的种类、时间等。第九条接种单位应建立流

4、动人口儿童的接种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接种变动情况做好记录,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情况。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按月报区疾控保健中心备案。第十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其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职责:(一)区公安局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未办理接种证的,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登记(要有原始登记资料)。-4-(二)区教育办应组织辖区内所有托幼机构、学校按照《临沂高新区幼儿、学生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学时,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未办理接种证的,应向儿童居

5、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三)区工商局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登记时,对未办理接种证的,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登记(要有原始登记资料)。(四)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各类市场开办者应协助接种单位对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等流动人口的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要有原始登记资料)。(五)格里坪镇、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单位(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安派出所、各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预防接种门诊)成立“免疫工作规划组”,负责辖区内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包括流动人

6、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成员部门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具体工作,居委会负责掌握辖区内0-7岁儿童(含居住满3个月及以上的流动儿童)分布、变迁情况及登记,并每季度末到相应的派出所收集辖区内0—-4-7岁儿童迁出和迁入情况,将所有收集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后提供给相应的预防接种门诊。协助预防接种门诊发放预防接种通知,并督促流动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接种疫苗;社区公安派出所应协助社区居委会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数量及动态变化情况;预防接种门诊负责每季度到辖区居委会收集0—7岁儿童迁入、迁出情况,按居委会提供的儿童情况,每3个月定期整理卡薄,及时剔除死卡

7、,并负责辖区内所有人群的免疫预防工作。(六)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应加强计划免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引导流动人口儿童主动接受预防接种。第十一条区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流动人口儿童免疫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工作不力,造成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遗漏,完不成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二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发现未受种的儿童后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区教

8、育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办负责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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