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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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行政诉讼法》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施行至今,所做的第一次大修。正式生效的新法与之前公布的草案相比,有两个重耍改动,解读如下:1•复议机关做被告老《行诉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所以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做被告,是基于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还是原先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没有对行政和对人有何实质性影响。但从趋利避害角度,上

2、级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自己上法庭、当被告,肯定都倾向于做维持决定,让下级机关挡在前面。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是复议维持居多,但行政机关败诉的也居多。因此,新《行诉法》为了苛责上级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责任,改变居多的、不合法的维持决定,将原法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既只要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再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无论复议机关维持还是改变,都避免不了做被告,区别仅在于维持的,是与下级机关做共同被告,改变的,自己做被告。从而督促复议机关充分重视复议工作,好好利用复议环节,定

3、分止争,化解争议,合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99年国检局第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条复议前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法规授权欠缺存疑。因《商检法》第二十九条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均赋予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选择权,可屮请复议,也可提起诉讼,未规定必须复议前置。而《行诉法》一直就明确,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参照规章,换言之,对行政规章,法院仅做参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质检总局第85号令)

4、第四条规定: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o《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各分支局查处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复议应向省级直属局复议,但若其直接起诉,法院会立案受理,并非一定来复议。相对人不复议,直属局固然不会当被告,但也丧失一次监督纠错机会。所以各分支局在处罚中,要充分听取对方陈述申辩,处罚后一旦当事人不服,要告知对方复议与诉讼的差别:诉讼法院只审合法性,要收取诉讼费;上级局复议不仅审合法性,还审合理性,不做检测、复验就不收复议费。尽量让企业走复议程序,多一道自我把关环节。2.相对人诉讼时效延长

5、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老《行诉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握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新《行诉法》改为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原先通常是三个月,新法增加了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就因为现实环境屮,相对人往往不愿撕破脸打官司,都会找人、走关系或上访,等其他途径都走不通再刨头打官司,常常已过三个月的诉讼吋效,乂丧失了司法救济途径。新法做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改变,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就

6、是当申请法院非讼强制执行时,也要相应延长。《行政强制法》笫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口期限届满ZLI起-:个刀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期限届满原来是三个月,现在根据新《行诉法》就是自决定做出之H起的六个月,才期限届满。法院在执行有金额的经济案件中,可按一定百分比收取执行费,尚面临执行难,难执行。对行政机关的非讼强制执行,出动执行法官、法警和车辆,还不能向行政机关收取执行费(有的地方法院要行政机关预交先垫),其审慎态度可想而知,其对我检验检疫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也不难想象。只耍有一点程序上

7、的瑕疵,法院就可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检验检疫局属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与其在处罚决定后等待六个月再向法院申请,接受法院严格审查,不如在处罚告知中,充分与相对人沟通,宣贯法律法规,督促其主动履行,节省行政资源。(法制处王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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