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新大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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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之——舒扬解读行政法201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大纲解读舒扬新浪微博:@法学人舒扬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发布,涉及到行政法这一部分的变动还是很大的。这主要是由于两部法律——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较大幅度的修改所引起的。现就广大考生所关注的问题,结合新大纲的变化予以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的复习备考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一、大纲的变动(一)考点的变动从考点变化上来看,新大纲在行政法部分主要有以下变化:1.新增了7个考点。分别是:(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

2、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3)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个考点: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

3、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4)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1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之——舒扬解读行政法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

4、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2)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1个:“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4)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5)应予受理的案件,删除4个考点:抚恤金案件

5、、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二)法律法规的变化在今年的行政法大纲中,法律法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法的修订;一个是行政诉讼法的修订。1.关于立法法的修改部分,对于行政法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方面。(1)重要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2)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6、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3)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4)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对于所有的行政规章,均需要在中国政府法制网上予以公布。另外,《立法法》修正案的几则重点法条:(1)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2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

7、之——舒扬解读行政法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3)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

8、,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2.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则是更大幅度的制度调整,也是今年行政法复习的重心所在。行政诉讼法从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审判程序、裁判类型以及执行等多方面作了大幅修改。具体的内容,在我的课程以及教科书中均有较为全面的体现。3.其他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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