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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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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子银行有何标准实质"影了银彳亍"(TheShadowBankingSystem)概念最早由太平洋(601099,股吧)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麦卡利(PaulMcCulley)在2007年提出,又称为'卜彳亍银行系统(TheParallelBankingSystem)□但何为"影子银行”,至今仍缺乏全而和权威的定义。标准根据对上述影子银行定义的理解,把握“影子银行”的实质并不十分困难,一般说来,大的标准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机构标准影子银行应该是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实体。所谓传统银行体系,应该理解为商业银行体系,因此,影子银行在机构上的特征就是那些不以商业银行名义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实
2、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不以银行名义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都具有影了银行的机构特征。二是业务标准影子银行从事的业务属于传统银行的信用中介业务。而在金融口益快速发展的现代背景下,传统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的最主要区别不是诸如贷款等的资金运用业务,而是诸如存款等的资金来源业务。换言之,传统银行Z所以还具有银行的特点,是因为其资金来源业务采取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结构,即提供资金的客户为债权人,接受资金的银行为债务人,其屮,采取存款形式的业务,属于正式的银行业务;采取非存款借贷关系的业务,则属于“类银行业务J在这个意义上,所有不以银行名义开展业务的金融实体中,只
3、有以负债方式吸收客户资金的那些机构,才能称之为“影子银行”。三是风险标准影子银行的业务会引发传统银行的典型风险,或者会将此风险传导给传统银行。传统银行业务最大的特点是对其负债客户不能进行风险隔离,在任何情况下银行都负有刚性的兑付义务,因此,传统银行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对其负债客户不能按期兑付的风险,而其传导机制则是具运用负债资金时由于期限错配引发的白身流动性风险或者由信用风险等引发的白身资产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资金运用者凡是有效隔离了对资金提供者刚性兑付风险的业务,均不属于影子银行业务。四是监管标准影子银行游离于金融监管Z外,即不受或者几乎不受金融监管。影子银行不是洪水猛兽,它通过创新丰富了金融
4、的内涵和外延,弥补了传统银行体系的风险,提升了金融的效率,虽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因素,但只要受到有效的监管,其风险仍然可以加以防范、控制和约束。据此,只有那些没有受到监管的“影子银行”及其业务,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影子银行。可见,在我国并不存在庞人的影子银行体系,如今普遍归入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托贷款、银行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均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影子银行。在我国,具有严格意义上影子银行特征的,主要是经营民间借贷的经营性机构和“名为理财、实为负债”的非规范理财业务。区别“信托公司''不是“影子银行"第一,信托公司不存在银行的典型业务负债业务现有制度框架下,信托业与银行业实行
5、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信托公司不得从事任何意义上的银行负债业务。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是对资本金的运用业务,不允许负债经营,资本金是股东的股本投入,不是公司对股东的负债。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在法律上属于信托关系,信托公司居于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更不是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负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任何实质的利益,受托人作为管理人,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产生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受益人。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条也清清楚楚地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
6、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虽然现行法规允许信托公司以“贷款"的方式运用固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但仅仅是作为对资木金和信托资金的一种管理方式而加以确认,与银行运用负债资金发放贷款的行为相比,在资金来源的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別。第二,信托公司不会发生传统银行的典型风险兑付风险在法律上,“兑付"一词本义是经营负债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其所负债务所承担的支付和清偿义务,因此,只有在金融性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存款等)中,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才存在所谓的“兑付”义务和“兑付”风险。由于信托公司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不是负债资金,因此,资金运用的风险(不管是流动性风险还是资产损失风险)不会传导给信托公司本
7、身。信托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风险,在法律上由其股东直接承担;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的风险,在法律上由受益人口行承担。《信托法》明确规定,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笫33条还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产品风险的“买者白负''由此作为一项强制性原则得以确立。因此,信托公司无论是固有业务的风险,还是信托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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