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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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责任案件篇一:从案例简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案例简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摘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规则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侵权法的灵魂,也是其司法实践的关键。但是三者的归责的要件和标准却是不同的,适用的案件范围也不相同。【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鹿奶粉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对过错责任原则做了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不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一般侵权行为做出了规定,另外该法第36条的网络侵权责任、第37条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54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它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过错是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的全部举证责任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杀害张妙一案人尽皆知,其死刑的判决结果也引来社会激烈的争议。

3、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父药某状告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张某名誉侵权一案又再次引来社会舆论。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断定张某具有民事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致害行为的违法性张某把原告说成"督军”、'‘四套房”、"有权有势”,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影射原告利用“财富、权势”非法干扰司法审判想让儿子逃脱法律制裁。并且在8月侮辱谩骂报道了本案原告及家庭的真实情况的节目主持人柴静(化名)。在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依法维权之时,被告更是用“杀人犯的父亲”、"希特勒”等言语侮辱、抹黑原告。(二)损害事实的客

4、观存在自2011年3月至今,被告张某在其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创作并转载大篇二: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比较研究龙源期刊网.cn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比较研究作者:陈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摘要严格责任在国内的许多学者的著作中直接表述为无过错责任,他们认为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者并无差别,可以直接换用。但中国著名的民法学学者王利明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者还是存在区别。本文将对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正确区分,探索对于确定各自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特殊差异。关键词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比较分析作者简介:陈政,广东外语

5、外贸大学法学院2012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18-02“严格责任”根植于英美法系中,而“无过错责任”则出自于大陆法系,但两者关系究竟如何,在学界中可谓各抒己见,目前可归纳为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即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第二种,即认为严格责任大体上等于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三种,即认为严格责任是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而是一种介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尽管如此,学者们在某个方面形成一致观点:即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源于大陆法系,

6、而严格责任的概念来自于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严格责任主要是来自于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我国学者对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即便是在法律规则更加完备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严格责任,不管在判例上还是在学说中都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逻辑严密的准确概念”。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对严格责任所下的定义为:“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举证责任的方式,而使行为人承担较一般过错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这是对严格责任的概念相对比较权威的诠释,对笔者个人而言,对严格责任进行定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严格责任的成立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

7、并非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其次,严格责任虽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再次,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亦非绝然。这是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的关键所在。第三人的过错及不可抗力均能成为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二)严格责任的一般类型篇三: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蒋某系一公司的剖层机操作工,具体工作是用剖层机将PE板一剖为二。此项工作一般由三人协同操作,一人在机前送料,两人在机后接料及整理,蒋某是机后操作工。不久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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