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力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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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前^一一一口教師權力的法理分析我國自民國七十六年實施解嚴以來,邁向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和社會多元化的發展,教育受到整體的衝擊,也由民間提出積極性的反省批判和改造運動,並進一步要求教育體制鬆綁及中央權力下放的教育改革訴求。當國家教育體制開始鬆綁,教育權力分享的主體應該是由傳統中央集權轉換爲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師以及家長的民主共治型態。再者,從學校教育改革的脈絡看學校本位課程發展、開放教科書、校園民主化等方面發展趨勢,教師無疑成爲教育改革的核心之一。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確立了我國教師公教分途的專業地位

2、,也形成學校行政與教師之間權力的重分配,但是,由於學校教師於科層體制下的份子,也是具有獨立自主性之專業人員(陳奎熹,民09,因此,教師在專業自主與學校科層體制問出現角色上的衝突。所以,我們有必要藉「教師權力」的法理分析,以釐清「教師權力」的真正內涵,才有可能進一步整合行政權與專業權,建立校園民主參與的權力機制。貳、權力的定義從權力運作的主客體分析,政治、社會學者強調權力是個人本身的潛能或能力的發揮以影響他人;行政學則強調運用組織內部的力量,以實現組織目標爲主。個人綜合以上觀點將權力定義如下:權力是個人或組織藉著其本身所擁有或外

3、在所賦予之正當性委託爲基礎,透過社會互動歷程,促使彼此或另一個人♦另一體改變其態度♦動機、意見、決定或行爲,以獲得集結其共同行動力量,以合力實現組織目標或主體意志所能具備的支配力與影響力。參、教師權力的定義有學者認爲教師權力是在班級師生互動的教育情境下,就其職位的權力或個人權力,所擁有的一種可以影響學牛的能力,使完成教師所期望之結果(鄭如安,民巳柯禧慧,民8)8。沈姗姗(民纟則認爲「教師權力」係指教師在其教學與學校事務的工作範圍內,所具備的支配力與影響力之多寡,而此「教師越1=1.所依恃的法律及道德的正當性自是來自「教師權利」

4、的訴求。此一「教師權力」的定義,除了包含前述教室層面的師生互動之外,亦包含參與學校事務與學校內外有關人員互動的權力。上述教師權力的探討,係屬於在師生互動的教師權力,以及教師參與學校事務的教師權力的定義,但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專業主義及社會變遷的理論中,教師權力應有更深入的內涵,並結合前述權力的槪念,個人將「教師力」定義爲:學教師以其法定身分與專業身分,在國家教育體制與學校組織中不斷的將Wi源重分配使教師教師團體在教室層面、學校層面及專業團體組織層面一-可“一中以兒童最佳權益爲出發點,不受任何外力干預,在教育工作中所能具備的支配力

5、與影響力。肆、從幾個主要的教育法令分析教師權力內涵本文從教師權力的主要法律基礎憲法、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等有關條文的規範來分析,探討教師權力客觀事實的應然層面。教師教育權承自父母之委託,保障兒童學習權,及教育專業之故,享有教育權,爲各界不容置疑的論點。但是,源自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講學白由的保障規定,則頗受爭議;除了憲法第十一條之外,另有憲法第十五條及其他教育法令也保障了教師的教育權力,有必要探討之,以下便詳細從憲法、教育基本法及教師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探討教師權力之內涵。一、憲法中教師權力的內涵分析(一)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

6、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有些學者認爲,憲法詮釋講學自由,僅賦予大學內硏究及講學自由(林紀東,民7•一薩孟武,民7・4董保城,民8)6。就歷史上言,大學教師之講學自由所以受到保障,至少必須具備下列三要件謝瑞智,民OO一)一、所謂「學術自由」(academicfreedom}其教學自由之主體必須是大學或高等學術硏究機關之教師或教員。二、必須該硏究機構擁有自治之權限。三、受教育者以具備一定之學術素養,其年齡並達到一定之社會判斷能力始可。由上述要件推論,我國國民小學教師、國民小學組織及學生之條件,並不符合上述要件。世界各主要國家

7、如德國,係將「硏究」與「教育」分離,認爲大學之外的教育主要在於傳授知識,其性質與學術硏究不同,且其教育對象乃是判斷力不足之青少年及兒童,因此國家於其教育過程中,對教育之內容、教材及方法等皆有一致之規定»不能容忍教師有太多的自由薛化元,民79)董保城(民8)6指出日本教育法也區分「學術自由」與「教育自由」,前者乃以個別學術硏究活動之自由爲中心,並及於硏究成果之發表與講學或教授之自由,偏向高等教育機構以上之保障;後者乃指大學以下之學校教育機關之教師,關於教材、教學內容、學方法之選擇,得免於教育行政機關-十涉之自由也。另外,董保城(

8、民8)6也指出在美國學術自由方面,其學術自由保障雖然擴及到初、中等教育機構的教師,但是大學與初、中等教育機構不同的教育目的及教育任務,中、小學教師所受到的限制仍較多。薛化元等(民弋指出••傳統上多考慮學生之年齡與成熟度>而對中'小教師之教學自由加以限制,但一方面,考慮到依據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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