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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湖城枫景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城枫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湖城枫景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小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贵州桓吉温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第三条本规约对全
2、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K:物业名称:湖城枫景占地面积:平方米坐落位置: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星坡路原清纺厂总建筑面积:m2物业类型:住宅、商业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
3、,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亨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第八条物业服务单位的情况如下名称:贵州桓吉温
4、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明注册资本:69万元人民币资质等级:三级联系电话:0851—2620795第九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但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权。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层;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地下室;其他用房平方米,位于地下室。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5、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第十四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报物业管理企业批准,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业主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3000元;非住宅业主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5000元;装修验收合格,并入住6个月后退还装修保证金。业
6、主应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第十五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其它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周一——周五(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9:00时其他时间不得噪音施工,以免扰民。第十七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
7、,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第十八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禁止在车场、库洗车作业,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第二十一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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